法相辭典
慈愍共相瑜伽三十卷十九頁云:復審思擇:若諸親品、若諸怨品、若中庸品、我於其中,皆當發起相似性心,平等性心。何以故?我若作意與親品樂;此未為難。於中庸品,作意與樂;亦未甚難。若於怨品,作意與樂;乃甚為難。我於怨品,尚應作意願與其樂;何況親品、及中庸品、而不與樂。何以故?此中都無能罵所罵,能瞋所瞋,能弄所弄,能打所打;唯有音聲,唯有名字。又我此身、隨所生起有色粗重四大所造,隨所住處,便為如是觸所逼惱。略有二觸。謂音聲觸,及手足塊刀杖等觸。是身及觸、皆是無常。能為如是不饒益者,亦是無常。又復一切有情之類、皆有生老病死等法。本性是苦;故我不應於本性苦諸有情上,更加其苦、而不與樂。又亦不應不與怨家作善知識;不攝一切有情之類以為自體。又世尊言:我不觀見如是種類有情可得無始世來經歷生死長時流轉,不互相為或父或母兄弟姊妹若軌範師若親教師若餘尊重似尊重者。由是因緣,一切怨品、無不皆是我之親品。又怨親品、無有決定真實可得。何以故?親品餘時轉成怨品,怨品餘時轉成親品。是故一切無有決定。故我今者、應於一切有情之類,皆當發起平等性心、平等性見;及起相似利益意樂安樂意樂、與樂勝解。是名尋思慈愍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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