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瑜伽三卷七頁云:念云何?謂於串習事,隨彼彼行,明了記憶性。又云:念作何業?謂於久遠所思所作所說,憶念為業。

二解 如八種斷行中說。

三解 此釋四念住中念字。瑜伽二十八卷十七頁云:念、謂依身增上,受持正法,思惟法義,修習作證,於文於義修作證中,心無忘失。

四解 瑜伽五十五卷三頁云:念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趣明記。念作何業?謂於久所思所作所說記憶為業。

五解 瑜伽八十三卷十一頁云:念者:謂住其心故。

六解 瑜伽八十二卷十二頁云:此中念者:是不忘失,心明記憶,名之差別。自性者,是心所有法。訓詞者,追憶諸法,故名為念。又隨所經事,隨其作意,由此能令明了記憶;故名為念。

七解 顯揚一卷四頁云:念者:謂於串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體;等持所依為業。如經說:諸念與隨念別念及憶不忘不失法心明記為性。

八解 成唯識論五卷十九頁云: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有說:心起必有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九解 雜集論一卷十一頁云:念者:於串習事,令心明記不忘為體。不散亂為業。串習事者:謂先所受。不散亂業者:由念於境明記憶故,令心不散。

十解 五蘊論二頁云:云何為念?謂於串習事,令心不忘,明記為性。

十一解 廣五蘊論四頁云:云何念?謂於慣習事,心不忘失,明記為性。慣習事者:謂曾所習行。與不散亂所依為業。

十二解 俱舍論四卷三頁云:念、謂於緣明記不忘。

十三解 入阿毗達磨論上六頁云:念、謂令心於境明記;即是不忘已正當作諸事業義。

十四解 品類足論一卷三頁云:念云何?謂心明記性。

十五解 品類足論二卷十六頁云:念云何?謂念、隨念、別念、憶念、不忘不失、不遺不漏、不忘法性、心明記性,是名為念。

十六解 界身足論上二頁云:念云何?謂念、隨念、別念、憶念、憶念性、不忘性、不忘法、不失性、不失法、不忘失性、心明記,是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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