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瑜伽八十四卷十八頁云:又害者:謂顯示攝受上品怨嫌故。

二解 顯揚一卷八頁云:害者:謂逼惱有情,無悲、無愍、無哀、無憐、無惻,為體。能障不害為業。乃至增長害為業。如經說:諸有害者、必損惱他。

三解 成唯識論六卷十六頁云: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四解 集論一卷九頁云:何等為害?謂瞋之一分,無哀無悲無愍為體。損惱有情為業。

五解 五蘊論五頁云:云何為害?謂於諸有情、損惱為性。

六解 廣五蘊論十一頁云:云何害?謂於眾生、損惱為性。是瞋之分。損惱者:謂加鞭杖等。即此所依為業。

七解 俱舍論二十一卷五頁云:害、謂於他能為逼迫、由此能行打罵等事。

八解 界身足論上四頁云:害云何?謂於有情、樂為捶打諸損惱事;是名害。

九解 品類足論三卷二頁云:害云何?謂於有情、能為毀損傷害惱觸,逼令墮苦;是名為害。

十解 入阿毗達磨論上十四頁云:害、謂於他能為逼迫;由此能行打罵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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