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此釋十地之地。瑜伽四十七卷二十六頁云:此中由能攝持菩薩義故;說名為地。

二解 顯揚一卷十一頁云:地有二種。一、內,二、外。內、謂各別身內眼等五根,及彼居處之所依止,堅硬所攝、有執受性。復有增上積集。所謂髮毛爪齒、塵垢皮肉、筋骨脈等、諸不淨物,是內地體。形段受用為業。外、謂各別身外色等五蘊之所依止、堅硬所攝、非執受性。復有增上積集。所謂礫石坵山樹林磚等。水等災起,彼尋壞滅;是外地體。形段受用為業。依持受用為業。破壞受用為業。對治資養為業。

三解 成唯識論九卷十三頁云: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故名為地。此釋十地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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