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命根於二處增上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二卷十一頁云:命根於二處增上。一、令說有根,二、令根不斷。命根若在;可說有根,及令諸根相續住故。有說:命根,於四處勝。一、續眾同分,二、持眾同分,三、護養眾同分,四、令眾同分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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