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瑜伽八十四卷十一頁云:於順不苦不樂受所有六處,有愚癡故;名合。

二解 雜集論十六卷八頁云:合者:為引所餘此種類義,令就此法正說理趣。謂由三分成立如前所成義已;復為成立餘此種類所成義故;遂引彼義,令就此法,正說道理;是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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