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受支

俱舍論九卷十一頁云:已了三受因差別相,未起婬貪;此位名受。

二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三卷十四頁云:云何受?謂能別苦樂,亦能避損害緣。不觸火觸刀,不食毒食糞。雖已起食愛,而未起婬及具愛;是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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