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取有二種業

雜集論四卷十一頁云:取有二種業。一、為取後有,令諸有情,發有取識。二、與有作緣。為取後有發有取識者:為那落迦趣等差別後有相續不斷,令業習氣,得決定故。與有作緣者:由此勢力,諸行習氣,得轉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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