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 如十種攝中說。
三解 雜集論五卷十三頁云:分位攝者:謂樂位蘊界處,即自相攝。苦位、不苦不樂位、亦爾。分位等故。如色受等,雖同蘊類;然苦樂等、分位差別;樂位還攝樂位;非苦等位。如是苦位,不苦不樂位,還自相攝。如蘊、界、處、亦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