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五處為苾芻等所不應行
瑜伽十六卷二十三頁云:於五處遠離者:謂所行無犯。略有五處,諸苾芻等、非所應行。謂王家、唱令家、酤酒家、倡穢家、旃茶羅及羯恥那家。唱令家者:謂屠羊等。由遍宣告此屠羊等,成極重罪,多造惡業,殺害羊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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