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三十七覺分何地分別

俱舍論二十五卷十五頁云:此三十七、何地有幾?頌曰:初靜慮、一切。未至、除喜根。二靜慮、除尋。三四中、除二。前三無色地,除戒前二種。於欲界有頂,除覺及道支。論曰:初靜慮中,具三十七。於未至地,除喜覺支。近分地中,勵力轉故。於下地法,猶疑慮故。第二靜慮,除正思惟。彼靜慮中,已無尋故。由此二地各三十六。第三、第四、靜慮中間,雙除喜尋;各三十五。前三無色,除戒三支,并除喜尋;各三十二。欲界,有頂,除覺道支;各二十二。無無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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