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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

 (術語)俱舍七十五法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之第三。使諸法相同之因名為同分。是為一實法,由有此實法而使物同也。此有二種:一名眾生同分,又名有情同分。二名法同分。人畜等之有情相同。謂之眾生同分,有情同分。蘊處界等之法相同,名為法同分,又眾生同分分二類:一為無差別同分,一切有情,一類同等,異於非情上之同分也。二為有差別同分,諸有情中三界九地五趣四生婆羅門剎利等之稱,有男女等乃至四向四果各別之同分。又法同分有無差別有差別。俱舍論五曰:「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說此為眾同分。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中略)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又分別十八界有同分彼同分之一門,同分之義稍異。見彼同分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