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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李洪士假證案
#1
光明
判決李洪士假證案
   --評李洪士七月二十二日《我的一點聲明》
   •方舟子•

   中共中央電視臺播放的電視片《李洪士其人其事》列舉的李洪士
 騙人證據﹐給人印象較深的有兩條﹕一是李洪士把生日由1952年
 7月7日改為1951年5月13日﹐因為“相傳佛祖釋迦牟尼的生
 日是我國農曆的四月初八﹐而1951年5月13日恰好是農曆四月
 初八﹐李洪士將自己改為與佛祖同日誕生﹐其目的是稱自己是‘釋迦
 牟尼轉世’。二是李洪士在今年4月22日從美國到大陸﹐在北京停
 留44個小時﹐24日離境﹐第二天即發生了一萬名髮侖功信徒包圍
 中南海的事件﹐而李洪士一直聲稱對此事件事先一無所知。

   這兩件事﹐其實已在網路上流傳多日﹐但因為沒法在網上看到
 確證﹐像我這樣多疑的人﹐只是姑妄聽之﹐從未去評論過。即使現在
 電視片展示了物證﹐對於那些歷來不信任官方宣傳的人﹐恐怕也還是
 將信將疑。不料在電視片播出的第二天﹐李洪士就急忙地發表了聲明﹐
  除了重彈“好人”、“沒有組織”、“沒有政治目的”的老調﹐主要
 就是為自己改變生日和逗留北京辯護。這麼一來倒證明瞭電視片所展
 示的物證真實不假﹐即使對官方宣傳機構抱再深的偏見﹐也不能不承
 認並非編造了。

   既然原、被兩造對物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值得爭論的﹐也就是
 該如何解釋這些物證。

   對改變生日這一條﹐原告認為“其目的是稱自己是‘釋迦牟尼轉
 世’”﹐而被告李洪士對此的辯解有四點﹕

   一﹐“有人造謠說我改過生日﹐這是事實。”既承認是“事實”﹐
 又說是“造謠”﹐可謂不通之至。李洪士的“經文”、講話雖然顛三
 倒四、語無倫次之處比比皆是﹐但象這樣低級的邏輯錯誤﹐倒還很罕
 見﹐未免讓人覺得太氣急敗壞了吧﹖

   二、“可是﹐是文革中政府把我的生日寫錯了﹐而我只是把錯了
 的生日改回正確的生日而已。”言下之意﹐文革前的身份資料上的生
 日是“對”(5月13日)的了﹖可惜兩造都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證據﹐
 難以判斷真假﹐但這種說法是被告提出的﹐取證的責任在被告這方﹐
 空口無憑﹐對被告是不利的。李洪士又不是在文革中出生﹐在文革時
 已快成年﹐怎麼政府突然把他的生日寫錯了﹖在昨天接受BBC中文
 臺的採訪時﹐李洪士說是因為“文革很亂﹐什麼事都會發生的”﹐所
 以什麼事也就都可以怪到了文革上頭了。但據原告出示的證據﹐李洪
 志的《入團志願書》上出生年月日仍為1952年7月7日﹐這應是
 李洪士自己填寫的﹐並不是政府把他的生日“寫錯了”。

   三、“至於說釋迦牟尼也是這個日子生的﹐這與我有什麼關係。
 也有許多罪犯也是這個生日哪﹗”李洪士想必為自己能想到了這個說
 法而很是得意﹐在接受BBC採訪時又把這話重複了一遍。這裡也有
 個邏輯錯誤﹐不過屬於比較“高級”的錯誤﹐問題就在於混淆了李洪
 志可能不懂為何物的充份條件和必要條件。原告指控李洪士之所以篡
 改生日﹐是因為認定與佛同一天生日是成為佛的必要條件﹐而李洪士
 卻以與佛同一天生日並非成為佛的充份條件反駮﹐風馬牛不相及。舉
 例說﹐藏傳佛教的轉世活佛﹐有的是上一代活佛圓寂那一天出生的小孩
 中找﹐不知很瞧不起藏傳佛教的李洪士是不是也要教訓他們﹕是不是
 這個日子生的有什麼關係﹐也有許多罪犯也是這個生日哪﹗不過﹐應
 該承認﹐“也有許多罪犯也是這個生日哪﹗”說得實在是很有自知之
 明的。世上不過366個生日﹐一定有許多罪犯也是這個生日﹐包括
 做假證的罪犯。

   四、“我也從來沒說過我是釋迦牟尼。” 你可以證明自己不曾
 在某個場合(可由當時在場的人證明)或對某個人(可由那個人證明)
 說過某句話﹐卻不可能證明“從來”沒說過某句話。即使你找到了一
  百個證人作證﹐也無法排除你就不曾對第一百零一個人說過某句話。
 而要證明你說過某句話﹐就太簡單了﹐如果只有一、兩個證人還會讓
 人懷疑是不是證人撒謊﹐那麼三、個、四個……證人呢﹖李洪士一個
 人說“我從來沒說過我是釋迦牟尼”﹐卻有百余人簽名證明聽說過李
 洪志自稱釋迦牟尼轉世﹐哪一方更有說服力呢﹖李洪士現在極力降低
 姿態﹐在接受外國記者採訪時自稱只是“普通的人”、“修煉的人”﹐
 但現在的低姿態並不能證明在從前是有過高得不能再高的姿態﹐這不
 僅有從前的老“學員”做證﹐更有李洪士自己寫的著作、講話為證。

   對在萬名髮侖功信徒包圍中南海事件的前夕恰好在北京逗留兩天
一事﹐李洪士的辯解很簡單﹕“關於學員去北京中南海反映情況一事﹐
 我當時是去澳洲的路上在北京轉機﹐也根本不知道北京出了什麼事就
 離開了。我一向是一個人出門的。為了減少麻煩﹐從來不和當地學員
 接觸的﹐因為會來很多人要見我。所以當時不清楚。”從美國去澳洲﹐
 居然要繞一大圈﹐跑到北京轉機﹐而且一轉就是兩天﹐實在是太離奇
 了。所以根據常理判斷﹐李洪士一定是有事繞道北京的。什麼事呢﹖
 李洪士沒說﹐只說根本不知道北京出了什麼事。但是﹐李洪士做為一
 個團體的領袖﹐而這個團體在他離開的第二天就爆發了大規模的行動﹐
 那麼﹐如果推測他去北京就是去組織該行動的﹐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
 (比如錄音、錄像)﹐卻是在法庭上可被接受的間接證據和合理推斷﹐
 否則也未免過於巧合。這就是為什麼在法庭上特別重視“不在場”證
 明﹐而很遺憾的﹐李洪士在事件發生的前夕卻是“在場”的。

   如果當真在法庭上審理這兩個假證案﹐只要法官不是髮侖功的信
 徒﹐李洪士是難免要敗訴的。但是這畢竟只是虛擬的法庭。在接受B
 BC採訪時﹐李洪士擺出了一副好漢做事好漢當的架式﹐聲稱﹕如果
 中共政府允許我回國﹐如果中共政府要我回去﹐我就馬上回去跟政府
 解釋清楚。但是中共政府並沒有宣佈過不准李洪士回國﹐李洪士現在
 就可以打點行裝回去當好漢。中共政府也不妨以偷稅漏稅之類的罪行
 要求引渡李洪士﹐如果美國政府肯配合﹐我們就可以在真正的法庭上
 看看李洪士是怎樣口若懸河為自己辯護的。祇怕李洪士只是嘴上充好
 漢﹐固然自己不會去自投羅網﹐即使中共政府要求引渡﹐也會找出借
 口向美國政府要求保護﹐正如他在上一個聲明中所說的﹕“然而美國
 一向是以尊重人權為表帥的國家﹐那麼美國政府會出賣人權做此交易
 嗎﹖而且我是美國的永久居民﹐是在美國的法律行使範圍內的永久居
 民。”早已擺出了賴在美國不走的嘴臉﹐則這個法庭﹐恐怕永遠也只
 是虛擬的。

   1999﹒7﹒23。
Wed Nov 7 19:25:5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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