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請八月一日復職的簽呈已在六月上呈人事室,
人事主任要求我八月一日早上要去人事室報到,
若要委託他人辦理報到,根據教育局的說法是須有'不可抗拒之因素'才行,
若以訂不到機票為由,恐怕教育局那邊過不了,
但因為機票的關係及還有一個美國學校這邊的案子及一些私事導致我無法八月一日回去,
需至八月中才能返台,
我問過其他學校的老師或朋友,
他們說連新進教師都可以委託報到了,
為什麼我辦個復職還需要親自去,
只是為了簽名然後給人事看五分鐘讓他知道我回來了,
卻要多花將近一萬塊的機票錢?
我在銓敘部的法規釋例中有找到'惟某甲留職停薪屆滿倘確因要事無法返國辦理,
為顧及其權益,如經機關核准,同意由他人代辦復職手續並請假。'
但不知道這項條例能否支持我的情況。
聽到人事主任要我八月一日回去,真的很沮喪也很難過,
因為前任有經驗的人事說只要上簽呈就好,若需至學校也只要請事假,
但現任新的人事主任比較沒經驗,
請教各位大大,我應該怎麼做比較適當�
謝謝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