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Tue Feb 6 22:37:5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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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kevinjl@kkcity.com.tw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 的文章中提到:
> 發生爭議時 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不是嗎?
> 其實這一連串體罰的討論串看來
> 最糟糕的是 連老師自己都 無法肯定自己
^^^^^^^^^^^^
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同樣也不是"自己肯定"就算。
> 為甚麼不信任自己的行為 能得到校內老師的支持?
> 為甚麼不信任自己的行為 能得到法官的認同?
"有沒有信任自己的行為" 是當是人說了算,還是法官說了算,還是你說了算?
我說的是版上的諸位,照"不舒服標準"都算在互相體罰。
不需要什麼校內老師認同,法官認同。
> 當事者可以感覺不舒服 但是老師可以解釋
> 自己讓學生感受到不舒服的必要性
> 例如 為了保障其他學生受教的權利
> 也可以讓法官接受 學生的不舒服 是學習的必經過程
^^^^^^^^^^^^^^^^^^^^^^^^^^^^^
如果是必經過程,那就不該定這種"不舒服"規定。
有人惡搞把這種東西弄到法律�堙A如果要老師去做這種
"只能靠信心卻無法保證不會有事"的事,這叫"發誓給別人死"。
> 例如 訓練體力 或練習寫字算術 生活常規等
你能保證每個法官都頭腦清楚,都是公正的嗎 ?
就算老師解釋用體罰的必要,就不犯法了嗎?法官依法判刑有錯嗎?
你有辦法證明對方自稱不舒服是說謊嗎?
對方隨便就可以找一堆的理由來給個老師違法+無恥的帽子,你有時間
有體力有錢請律師來慢慢耗嗎?
就算你打贏了官司,有形無形損失的東西有多少你能估計嗎�
> ※ 引述《ljy.bbs@bbs.cis.nctu.edu.tw (LJY)》之銘言:
> > 哇! 原來自己舒不舒服是要法院認定喔? 那被打痛不痛也是法院說了才算?
> > 話說回來,就算是要法官認定,版上"不舒服"的事就不存在 ?
> > 這句是答非所問吧? 還是你是在說 版上的言論有沒有另讀者不舒服是要
> > 等法院來判才知道?
> > 你說一般人覺得是 A ,我說一般人覺得是 B , 沒個標準 事情也不會解決
> > 你最後推到法院,還不是拿法官當標準答案 ?
> > 舒不舒服這種事明明就是當事人的感覺
> > 要用法院來決定,才是迷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