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開示的正法,雖方便的說為聖道,聖道所覺悟的如實,由聖道而實現的解脫,而實就
是佛陀自覺自證的內容。但在佛法的流傳中,法與義,法與律,卻分化而對立起來。法與
義artha並舉,阿含經中到處可見。考察起來,也還有三類:一、如『雜阿含經』(卷二
八)說:「何等為沙門法?謂八聖道,正見乃至正定。……何等為沙門義?謂貪慾永斷,
瞋恚癡永斷,一切煩惱永斷」。這是以八聖道為法,以聖道所得的利益效果為義。又如『
雜阿含經』(卷一六)說:「非義饒益,非法饒益,非梵行饒益」。非義饒益,巴利藏作
「不引義利」。可見義是從法而來的實效,也就是修法的真正義利。義是實際的義利,所
以空虛的議論,迷妄的宗教行儀(如苦行等),是沒有實際效果的,都稱之為「無義」,
而為佛所呵棄。
二、法是聖道所現見的,義是法所含的內容,如『雜阿含經』(卷一二)說:「法說,
義說」。法是如實知見的緣起支,義是緣起支的別別解說。與此相當的『相應部』(一二
.一──二),雖作「法說、分別說」,然據四無礙解的法無礙解、義無礙解;及四依的
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而說,法為聖道所現見的,義是所含內容的分別,是非常恰當的
。法與義的這一對說,是重於開示解說的(教法)。
三、重於教法而更進一步的,如『中阿含經』(卷一)『善法經』說:「雲何比丘知法
耶?謂比丘知正經、歌詠、記說、偈恲、因緣•撰錄、本起、此說、生處、廣解,未曾有
法及說義。……雲何比丘知義耶,謂比丘知彼彼說義,是彼義,是此義」。這是以十二分
教(巴利藏見增支部七集,作九分教)為法,以十二分教的意義為義。這樣,法是佛所說
的一切教法(本生、譬喻等都在內),而不是專指聖道現見的法了。從『雜阿含經』所見
的法與義,到『中阿含經』(或增支部)所見的法與義,看出了佛教界從重於證法,而傾
向於教法的歷程。
法與律的並舉,是僧伽發展所引起的。佛的成正覺,轉法輪,一貫是法的現覺,法的開
示。由於隨佛出家的多了,所以「依法攝僧」而有僧伽的成立。一方面,因學眾的違犯而
有學處s/iks!a^pada的制立;半月半月說,名為波羅提木叉。一方面,規定了出家,受戒
等僧伽的制度。出家中心的僧伽,日漸廣大,這些被稱為律的,也日漸重要,達到與法對
立並舉的地位。說到律,梵語vinaya,音譯為毘奈耶,毘尼;義譯為律,調伏。經律中常
見法與律並舉,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法與律的
對舉,起初是與「法義」並舉一樣,表示法與法的效用。正法的現見,是如實知而得解脫
的;由法而得這樣的義利,所以稱為義。同樣的,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
顛倒,離縛著而身心調伏的,所以稱為毘尼。我曾比喻為:法如光明的顯發,毘尼如陰暗
的消除:法與毘尼,是同一內容的兩面。
但在僧伽的發展中,和樂清淨,為僧伽的特質。在僧伽中,無論是個人的身心活動,或
是僧伽的自他相處。如有不和樂清淨的,就與法不相順而有礙於法的進修。反之,如消除
不和樂清淨的因素,自能「法隨法行」而向於正法。這樣,犯罪而行懺悔,奉行僧伽的規
制,就稱為毘尼,與法有同等的重要性。
『毘尼母論』(卷七)說:「毘尼者,凡有五義:一、懺悔,二、隨順,三、滅,四、
斷,五、捨」。「懺悔」是犯或輕或重的過失,作如法的懺除,約波羅提木叉說。「隨順
」是遵照僧伽的規制──受戒、安居等,如法而作。這二類,又稱為「犯毘尼」。「滅」
是對僧伽引起的糾紛,如法滅除,就是現前毘尼等七毘尼。這又稱為「滅斗諍言訟毘尼」
。「斷」是對煩惱的對治伏滅,又稱為「斷煩惱毘尼」。「捨」是對治僧殘的「不作捨」
與「見捨」。從古代的解說來看,都是有個人的思想或行為錯誤的調伏;不遵從僧伽規制
或自他斗諍的調伏。「斷煩惱毘尼」,可說是毘尼的本義;因為見法必斷煩惱,斷煩惱就
能見法。但在僧伽制度的開展中,毘尼成為波羅提木叉與犍度的總稱。其後,著重於教法
,所以結集的文句,也就內容不同,而分為法(經)與毘尼。法與毘尼,由於教典各別,
漸被看作不同的二事。這不但局限了法的內容,律師們還高唱「毘尼至上」,想與法一論
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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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smim sati, idam hoti; imass'uppada idam upajjati.
imasmimasati, idam na hotil;imassanirodha imam nirujjhati 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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