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諸位看法: 通姦罪除罪化議題,近年來也有許多人探討。 有沒有人願意從佛法角度,對此議題發表看法? (建議明確說出您「贊成或反對」通姦罪除罪化,並請說明理由)
佛教說一切因緣際會 我說別想太多 下一位等會說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只要那人可以從此站著不動如佛像,即可免罪.
請問你一連發佈的問題跟本版的關係在哪?
佛法講求個人內在修行以茁心靈,但修行者本來就要貼近社會,閉門迴避社會事件並 不可取。隨著社會變遷,一定會遇到與佛法相牴觸的事,我覺得討論這個很有意義。
不一定會遇到與佛法相抵觸的事? 一定會遇到與佛法相牴觸的事? 一定會遇到與佛法不相牴觸的事? 不一定會遇到與佛法不相抵觸的事? 四者有何不同?
Daniel Liao是否信佛?有無吃素?有無守「不邪淫」戒?如果你思考過不邪淫這戒 律的意義,應該就不會認為通姦除罪化的問題與佛法無關。因為,「通姦」與「邪淫 」之間的異同,已到了必須釐清的時候了。
假設通姦除罪化通過,則顯然會對一般佛教徒遵守「不邪淫」戒律時,所遵守的標準 ,帶來衝擊。佛教界該如何定義邪淫?有無調整定義的必要?影響相當深遠。
小三小王扶正條款一旦通過 , 以後有錢有能力者盡可三妻四妾無傷大雅 , 三夫四婿 也堂而皇之 , 那麼原本就富貴學道難 , 老婆老公更多之後 , 學道更是難上加難... 末學有個建議 , 想要遵循這個條款者 , 可學鳩摩羅什大師 , 握一把繡花針塞入口 中吞入腹內都沒事的話 , 那就儘管去搞吧!~~~! 我們別想太多 , 這條款不是給市井小民用的 , 那是給達官貴人用的~~~ ^_^
就我所知,「通姦除罪化」並非是「小三小王扶正條款」,而是不放在刑法論罪,但 仍可依民法尋求訴訟和賠償。所以「通姦除罪化」並非是「贊成通姦」或「小三合法 化」,只是希望劃歸民法來處理。 贊成和反對的兩方,都希望保護未出軌的元配,但是在法律上要如何達到保護的效益 ,是爭執點所在。
引Apollo Laurence文: 假設通姦除罪化通過,則顯然會對一般佛教徒遵守「不邪淫」戒律時,所遵守的標 準,帶來衝擊。佛教界該如何定義邪淫?有無調整定義的必要? .......................... 《優婆塞戒經》業品第二十四:「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 是名邪淫。」 與「他婦」(有夫之婦、有婦之夫)行淫,屬邪淫。所以「不邪淫」,包含婚姻中的性 忠貞關係。 即使通姦除(刑事)罪化,民法仍肯定婚姻雙方有性忠貞的義務。 ●配偶有婚外性行為,可訴請離婚並向配偶求償: 民法第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下略) 民法第1056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配偶有婚外性行為,受害一方可向小三/小王求償: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可見,依民法,仍肯定婚姻雙方有性忠貞的義務。如果破壞此義務,受害者可向出軌 者和第三者求償。所以,即使通姦除(刑事)罪,與「不邪淫」中所蘊含的婚姻性忠貞 內涵,並無牴觸。 至於為何要主張「通姦除(刑事)罪」,就牽涉到法律定義的論辯(刑法應該涵蓋的範 圍),還有執行的效度(納入刑法,是否真的能有效維護婚姻價值?為何被判通姦罪者 ,女多於男?) 這就不是和佛法直接有關的問題了。
主張通姦除罪者的理由之一,是現代婚姻太多貌合神離的有名無實夫妻。這類夫妻通 常是外遇機率最高的族群;而此種外遇對元配的傷害也比較小,若以刑事罪論處,可 能太嚴苛。在佛法來講,這裡就產生一個問題,就是「有名無實夫妻的外遇,是否仍 算邪淫?」在通姦未除罪之前,這類外遇可能在認知上仍被當成邪淫,若通姦除罪, 則也許這類外遇被認為是邪淫的比率就會降低。
「邪淫」是指 與配偶以外的人行淫,跟 通姦除不除罪 似乎無關
假設未來的婚姻制度大改變,允許同性婚等情況。這樣同性婚還能被視為邪淫嗎?
對
這個對字,意思是您認為同性婚即使合法化,仍屬邪淫?
不對
有沒有想過,佛陀制定這條戒的理由?
那宗毅這個對字的意思,是說同性婚如果合法化就不屬邪淫?
戒的意義是什麼?
戒的定義、戒的形式,會否受到人們對戒的「認知」所影響?
人們最終會選擇,答案不見得是當下有可能起變化 那麼我跟你講對與不對是或不是,我的答案呢
假設未來婚姻制度變更,而導致世人對「配偶」的定義認知變得分歧,那佛教徒在這 樣的環境中,對邪淫與否的認知,也可能產生分歧;如此一來,就容易形成各說各話 的情況,有可能導致紛亂,而有想要使見解統一的呼聲。
應該是人們的認知才對戒有所影響
佛教界大師所解釋的戒之定義,也會對人們的認知產生影響。
應做而未做,這也犯戒,那什麼應做而未做?人們的動機與認知是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