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及被檢舉」
第496經提醒在「舉罪」(揭發他人所犯的錯)時,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都該有的自省
及心態:
犯罪者應悔過,舉罪者應見不賢而內自省,兩者都應了解舉罪是對事不對人,儘量超
脫於自身的我執立場,而以正、法律為依歸。
第497經中佛陀教導弟子在舉罪時必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 實、非不實:是事實而不是捏造的。
2. 時、不非時:在適當的時機,不是在不適當的時機。
3. 義饒益、非非義饒益:有利益,不是沒有利益。
4. 柔軟、不??:和順的建議,而不是惡劣的語氣。
5. 慈心、不瞋恚:心懷慈悲心,而不是瞋恨心。
不只在僧團中,在家居士需要指陳他人過失時,也可運用佛陀的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