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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新聞--師被學生下瀉藥 身心受創仍選擇原諒 發信站: 中央大學松濤風情資訊站 (Mon Apr 30 17:29:21 2007) 轉信站: Lion!news.nsysu!cbs.ntu!cbsnews!news.iyard.org!iyardnews!news.ccu!ctu-g Origin: @61-230-231-139.dynamic.hinet. > ==>發信人: dd.bbs@micro.bio.ncue.edu.tw (吃我滴滴), 信區: Education > ※ 引述《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之銘言: > > ---- 打, 違法; 告, 合法; 如果醫生說嚴重, 檢察官應該要主動偵查. > > 老師要學以前那個網球檢察官, 走司法途徑才是貨真價實的教育. > > 進法院的話這幾個混小子就毀了 > 進XX(忘了)院一蹲 > 留下案底這一輩子就完了 > 合個屁法~~學校的事如果真的要法律來管的話 > 那還開啥學校 > 直接開補習班應付升學就好了 > 學校有糾紛 > 打架~~驗傷~~移送法辦 > 竊盜~~移送法辦 > 講髒話~~公然侮辱~~移送法辦 > 勒索~~移送法辦 > 抽菸喝酒~~移送法辦 > 哈~~嚕嚕嚕 > ==================== 學生惡作劇》導師不追究 仍可能觸法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謝龍田/高雄市報導】 2007.04.30 03:20 am 學生惡作劇,將鎂帶粉末偷偷倒入營養午餐,高雄市警方說,雖然老師表示不追究,但若 查有確切證據,警方仍會依法辦理。 法界人士指出,首先要先認定「下手者」有無殺人的意思,以及誤食這種化學物質是否會 造成人命損害,如果會,即可以較重的殺人未遂罪究辦;否則就是獨犯傷害罪,屬告訴乃 論。 此外,刑法雖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無刑事責任而不罰,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十二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可移送少年法庭處理,犯行重大,可裁定收容。若十四歲以上 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可交檢察官偵查起訴。 【2007/04/30 聯合報】@ http://udn.com/ -- <<< 依法行事 消滅非法 就是一等一的現代公民 >>> -- ◎ Origin: 中央松濤站□bbs.csie.ncu.edu.tw From: 61-230-231-139.dynamic.hi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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