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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hoar.bbs@bbs.cis.nctu.edu.tw (灰色城堡),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教師是否可以對學生執行避免緊急危難或維持社會秩序措施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Fri Jan 5 11:19:45 2007)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is.nctu!cis_nctu Origin: cfw4.wisepal-tech.com 例一: 看到學生打架,怕學生傷到旁人, 因此趕快用球棒把學生打昏,以避免緊急危難. 例二: 學生在課堂上講話, 叫他出去,或是在教室後面設一間禁閉室把他關進去以維護 社會秩序. 例三: 為了促進公共利益, 因此為了學生成績變好,以後變成社會有用的人, 可以用 妨礙自由手段, 包括關他在禁閉室直到成績達到目標. 如果根據k教授跟j教授的法律解釋, 那麼以上皆可, 大家都不用擔心什麼體罰問題. J教授與k教授真是法律的天才呀,哇哈哈哈哈哈….. -- *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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