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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KKCITY (Fri Jan  5 01:16:0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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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spector ( )》之銘言:
> 請注意:警察動手須依比例原則,跟警察完全不能動手,是不同的事。學生
> 因為小錯而挨重打,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但像我所提之個案,不交作業+家
> 庭學校兩邊騙三、四個月的累犯,打個兩、三次手心、每次頂多三、五下,
> 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 既然有人舉警察為例,看來大家同意「警察可以視情況動手」,而非「警察
> 完全不能動手」;所以只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見得打就一定是錯的嘛∼

 我這麼說好了:
 就你提的個案而言。如果就「接受體罰做為一種管教手段」來說,我可以接受
 但是我一直覺得這個個案他的家庭因素不解決的話,你打再多下也只是把自己累死、
 氣死而已。

 此外,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兩面;國家賦予警察有權使用強制力(逮捕、拘禁…)
 但是國家同時也要為警察不當使用強制力負起賠償的責任,而且在現實上,國家是可
 以將嚴重的警察不當使用強制力行為的賠償責任在國家墊錢賠償之後,轉而向該警察
 討回來的

> 講是這樣講啦。實際上大家都知道作為一種管教方式,家庭體罰有多普遍。
> 沒聽說有人打小孩耳光、屁股、罰跪未成傷,成立家暴的;會打到社會局介
> 入,多半已是「長期凌虐」。你可以隨便隨機抽樣,看沒被父母扁過的比例
> 有多少?照這麼說,大概通通通要提報家暴了吧?

 我相信沒被父母扁過的人不多,但是你也可以試試看在婦幼隊的學姐們面前把一個小
 孩扁到哭會有什麼下場。根據我個人的經驗是,至少你得聽上我們的警察姊姊/阿姨
 跟你說教一頓才能了事,後面更嚴重下場的我自己沒遇過,只有耳聞而已。

 說真的,打「一下」還可以說是管教的手段,打「一頓」就只好請你去跟法官解釋你
 的衝動行為所為何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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