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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KKCITY (Thu Jan  4 18:06:3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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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VVF ( )》之銘言:
> ※ 引述《Inspector ( )》之銘言:
> > 哦?警察為中止犯罪出手制止,犯人拒捕而被打也會被告傷害罪?你不如說
> > 警察收回警棍跟佩槍,用勸的叫犯人放下武器自動投降算了嘛∼
>  嘿嘿
>  這位老大一定不知道真的有警察因為值勤過當而被處分的
>  輕者記過,重者判刑,國庫還得幫警察買單(國賠)
>  拜託一下,學法律的有個名詞叫做「比例原則」;套句刑法學泰斗『獨派大老』林副
>  主席山田博士教授大人的名言就是「不可以砲擊雀」,更不要說警察打犯人被告十之
>  八九不是因為值勤過當,而是對嫌犯敲敲打打地施以刑求。
>  至於「犯人」,很多人闖紅燈看到警察也會油門一拜,你說他是犯人?
>  警察的職業特性當然會認為他是犯人,但是為什麼警察值勤會被處分也是這麼來的。
>  如果槍再開下去,恭喜,XX監獄等著你,然後報紙上又要看到警政署長大頭宜博士震
>  怒了。上次那一票夯了一個偷車賊50幾槍的警察們現在大概還在跟檢察官喇勒吧
>  (老實說,一個警察為了600還是900的紅單就把槍拔出來你也會覺得很誇張)
>  (至於夯人50幾槍的故事,請尋找倒扁大熱潮那一陣子的民視新聞)

請注意:警察動手須依比例原則,跟警察完全不能動手,是不同的事。學生
因為小錯而挨重打,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但像我所提之個案,不交作業+家
庭學校兩邊騙三、四個月的累犯,打個兩、三次手心、每次頂多三、五下,
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既然有人舉警察為例,看來大家同意「警察可以視情況動手」,而非「警察
完全不能動手」;所以只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見得打就一定是錯的嘛∼

> > 如果不是家長拜託學校嚴加管教,老師也才懶得考慮這種問題。那為何不乾
> > 脆點,立法家長也不能體罰?這是父母親自教小孩用暴力解決問題嘛∼
>  你以為家長就可以體罰小孩嗎?你把113專線放到哪去了?至少你總該聽過家庭暴力吧?
>  莫管他人瓦上霜雖然是國人的習慣,但是這不代表法律沒有規定不能管。
>  事實上根據兒童福利法,教師發現兒童受虐「應」主動通報相關機構(記得是社會
>  局),不然自己要被罰錢。這個「應」代表「必須」,具有強制性質。

講是這樣講啦。實際上大家都知道作為一種管教方式,家庭體罰有多普遍。
沒聽說有人打小孩耳光、屁股、罰跪未成傷,成立家暴的;會打到社會局介
入,多半已是「長期凌虐」。你可以隨便隨機抽樣,看沒被父母扁過的比例
有多少?照這麼說,大概通通通要提報家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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