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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KKCITY (Wed Jan 3 20:06:17 2007)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cu!ctu-peer!news.nctu!netnews.chu!Leo.mi.chu!zoon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引述《Inspector ( )》之銘言: > > 法律,和「需負懲戒後果的法律」不完全相同。 > > 看清楚再廢話好嗎?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 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怎樣的行為算傷害 法律如何列表了? 刑法至少將傷害、詐欺、侵占....等各種「怎樣叫違法」的樣態具體表列。而 老師的管教措施,要到怎樣的程度會被認為是「違法體罰」,卻沒有表列。 你只要有驗傷單、能證明你身上的傷某人有關,就可以成立傷害告訴。老師打 人,家長或學生去驗傷、並且證明他的傷與老師有關,多半也能告的成體罰。 不過若繼續思考:某人打你一下,你只痛不傷,他堅持那只是碰觸,各說各話 ,傷害告訴還能否成立?若答案為否定,那老師打手心若驗不出傷,各說各話 ,也不算是體罰囉? -- ┌─────◆KKCITY◆─────┐ ◢ ╱ 想要成立班系社團站台嗎? │ bbs.kkcity.com.tw │ █▉ ─ KKcity即日起開放BBS站申請囉! └──《From:219.68.20.77 》──┘ ◥ ╲ 免程式技術、硬體成本的選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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