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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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KKCITY (Wed Jan  3 20:06: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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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引述《Inspector ( )》之銘言:
> > 法律,和「需負懲戒後果的法律」不完全相同。
> > 看清楚再廢話好嗎?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 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怎樣的行為算傷害 法律如何列表了?

刑法至少將傷害、詐欺、侵占....等各種「怎樣叫違法」的樣態具體表列。而
老師的管教措施,要到怎樣的程度會被認為是「違法體罰」,卻沒有表列。

你只要有驗傷單、能證明你身上的傷某人有關,就可以成立傷害告訴。老師打
人,家長或學生去驗傷、並且證明他的傷與老師有關,多半也能告的成體罰。
不過若繼續思考:某人打你一下,你只痛不傷,他堅持那只是碰觸,各說各話
,傷害告訴還能否成立?若答案為否定,那老師打手心若驗不出傷,各說各話
,也不算是體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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