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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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GUN.bbs@bbs.csie.ncku.edu.tw (此次停站7天,進步了),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成大資工_BBS (Sat Dec 30 23:44:0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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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cling.bbs@bbs.cis.nctu.edu.tw (閒 閒 海 風)》之銘言:
> ==> 在 GUN.bbs@bbs.csie.ncku.edu.tw (此次停站7天,進 的文章中提到:
> > ※ 引述《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之銘言:
> >     你到底懂不懂法律的本質??
> >     法律會叫你【該去做什麼嗎???】
> >     假設法律規定我該做什麼  那我今天不做  明天再做  那我是不是今天違法??
> >     不要鬧笑話了!
> >     有個法會訂該怎麼做  那我不是每天都翻法條  看看今天遺漏那項沒做??
> >     真是搞笑了。
> 你這蠢蛋到底懂不懂法律的本質??
> 法律會叫你【該去做什麼嗎???】當然會!!!!!!!!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十三章基本國策
> 第五節教育文化
> 第158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
> 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
> 第159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 第160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 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
> ,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 第161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 第162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 第163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
> 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
> 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 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
> 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
> 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 第165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
> 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 第166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
> 藝術之古蹟、古物。
> 第167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看來蠢蛋還是你

    法律定的  是要【國家】去做的  有要叫【個人】去做嗎???

    那我問你  請問何時要做?誰去做?怎麼做??何時得完成??

    是叫這個人每天做?三十歲以前完成??有給個人經費去做???

    請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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