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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以民法與刑法探討綜合高中重補修問題
發信站: KKCITY (Sun Oct 22 15:03:5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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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過,因為實施綜合高中的緣故,所以學生被當,要繳交六百元的學分費,
    重補修。如果是數學被當,那數學部定是三學分,就要繳交一千八百元。

        可是因為綜合高中有分「部定課程」和「校定課程」,還有必修、必選和選修
    。如果「部定科目」被當,又不重補修,不能畢業。如果「校定必修」被當,也不
    重補修,一輩子也都別想畢業。所有科目,總總加起來來,三年內要要修完一百六
    十個學分(剛剛查的)才可以符合畢業資格。其中「部定課程」佔百分之四十,「
    校定課程」佔百之之六十,請注意,「校定課程」是你自己定完,送到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核備。也就是說,要畢業,要符合,第一、修完所有部定課程和校定必修課
    程。第二、學分數要足夠。

        很多私立的綜合高中就利用這種「政策」大賺學分費。

        而且重補修的課程設計有幾種,第一種就是像一般時間正常上課,可能安排在
    晚上,可能安排在週末。其實這段時間教師也無心上課,所以學生的重補修費用是
    白交的,根本學不到東西。只要有錢,就可以在重補修時拿到六十分以上。第二種
    重補修的方案是「自學方案」,像是安排在午休時間「上課」,或是叫學生拿作業
    回家寫。同樣地,這種重補修的方式,更沒有教到學生任何東西。

        然後我在寫到「雙向細目表」的問題。教師到教務處繳交考試卷時,除了考試
    卷,要一併繳交雙向細目表。告訴學生這一題怎麼出的,從哪邊出的,是記憶、認
    知還是理解,甚至為什麼要這樣配分,都應該寫得一清二楚。

        那麼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如果學校不這麼做,在我認為是違反刑法的。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也就是學校的試卷,出題方式為「不正方法」,因為之前讀過教育學的課本,
    上面有寫到雙向細目表,也有寫到什麼幾點幾分教什麼東西,怎麼分配五十分鐘的
    課程。但是好像沒有看過任何一個教師提出。這違反教育原理。

        那麼學校方面沒有盡責地教導學生,又把學生當掉,要求學生繳交重補修費用
    ,這算是「不正方法」,所以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的問題。

        再來,又有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有關「不當得利」的問題,相關條文是:無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
    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但民法不當得利有「法律上原因」的要件,問題在於綜合高中實施辦法並非法
    律案。然後學校違法在先,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而又向學生收取重補修費用。
    學生可以提出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我的看法是,我們一直把學校當作是法律管不到,也不須要管的地方。然後把
    教育人員當作是專業的,都有大腦,所以家長也要孩子聽教師的教導。說過了,禿
    頭的不一定是和尚,他很有可能是許信良,千萬別找光頭的許信良來誦經。

        教育的一切都可以被討論,包括用法條去告學校。



                                                       余心樂  Oct. 2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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