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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Verstand@kkcity.com.tw (我不要回醫院啦!),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林瑞敏與加考公民與社會
發信站: KKCITY (Sat Oct 21 19:39:5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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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的,說家考公民與社會就是有一堆豬在那邊反對,連最基本的刑法都不懂。我還
    是多到后里騎馬好了,我媽說養一匹馬很貴,要上百萬。我不知道我經常去騎,花
    了我媽多少錢。

    就說我真的很仔細聽完杜正勝的說法之後,才提出加考公民與社會。現在終於證明
    ,連所謂的「教育人員」基本的法律都不懂。教育不僅在下一代失敗,在上一代也
    失敗。失敗的上一代怎麼教出成功的下代?笑話啊,笑話。

    以下是就新聞報導,關於林瑞敏所犯罪刑的「刑法」分析,單單只有「刑法」,還
    沒有講到其他優先於刑法的法條。

    根據刑法規定,若當事人承認犯行,得以簡易程序處理該案案件。所以林瑞敏大概
    有承認在苗栗大成高中犯案,或是對於犯罪被害人家加以道歉等,所以有簡易判決
    四個月。

    再來,因為之後在埔里教書時,因為又偷竊他人物品,又犯下竊盜罪,因為與前案
    時間沒有超過五年,所以不得作為緩刑之宣告,也就是說,必須入獄服刑。加上是
    累犯,又具有教育人員身份,法官在實務上通常會從重量刑。也不得加以「緩刑」
    之宣告。

    請見刑法第四十七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
    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
    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竊盜犯請參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
    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
    罰之。

    然後有人提到精神狀態的問題。依據刑法第十九條,精神耗弱得減輕其刑,而精神
    喪失得免除其刑。但這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犯罪當事人是在犯罪「當時」,而且
    只有「當時」,精神耗弱或精神喪失才得以是用該法條。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屬於精
    神疾病患者,也不可以因其為精神疾病患者而得適用刑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而
    關於精神耗弱或精神喪失,這須要做「精神鑑定」,要逃得過精神鑑定,很困難。
    不然大家都不用被關了。

    還有,新聞中提及林瑞敏於課堂上調戲學生,屬於公然猥褻罪,這個罪刑法有詳細
    說明,請另見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請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復次,國中生年紀亦為論刑之要件。

    請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
    萬元以下罰金。

    又林瑞敏具有公務人員身份,且為教師,於法律上論罪,法官會以林瑞敏以職務之
    便調戲學生,而以此定罪。

    請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
    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中又提及林瑞敏於課堂上並未上課,而是在說其他的事情,就之前的「公務人
    員」的認定標準,林瑞敏為「公立」學校教師,應以公務人員身份論罪。當然,最
    近修法改掉公務人員的認定,所以趙建銘雖然是「公立」台灣大學醫院的醫生,不
    再適用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但之前並非如此。因此,林瑞敏為公立學校教師,沒
    有依規定上課,應以刑法瀆職罪論處。

    請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另外林瑞敏於上課中教導學生自殺乙事,屬於「公訴罪」也就是檢察官必須「主動
    」偵辦,不然就換檢察官瀆職。至於教導學生自殺等事,刑法規定並不明確,有人
    「加工自殺罪」論處該犯刑。另根據報導,教導自殺並非口頭說明而已,有「示範
    」行為,另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論處。

    請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
    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
    罪者,得免除其刑。

    另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
    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已滲入、添
    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
    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
    罰之。

    以上犯罪情事,如不考慮「刑法競和」問題,都以最低有期徒刑加以定罪。那麼林
    瑞敏要在監獄至少服刑六年又六個月。如果以假釋二分之一門檻,那要服刑三年又
    三個月。

    請問,案發到現在超過三年又三個月了嗎?如果超過,那我大概是「假釋」中的林
    瑞敏。如果不是,那我就叫余心樂。而且林瑞敏之竊盜犯為累犯,我只算六個月有
    期徒刑,之前四個月的犯罪,沒有加上去。實務上是不可能這麼輕的。而且累犯的
    假釋目前很困難。

    怎麼樣,你有我仔細地在分析犯案和法條嗎?一堆只是豬的教育人員。而且就新聞
    報導,上述林瑞敏的罪刑都有人證和物證。要脫罪,很難。且多為「公訴罪」,也
    就是犯罪被害人想不提告訴都不可以。更何況就新聞報導,被害人都紛紛提出告訴
    。所以「武心老師」,你拿一份舊的判決書想證明什麼?林瑞敏之前可能只被關了
    四個月,但之後他要吃很久的免錢飯。

    別在當豬了,當個豬頭也好。尤其是「武心老師」。而請我發現「武心老師」真的
    是個隻「豬」,邏輯思考完全一團糟。你拿出判決書,可以證明「林瑞敏犯罪」,
    但是不能證明我叫「林瑞敏」,簡單的邏輯都不懂,你要殘害下一代殘害到多久?

    練拳頭,不如練腦袋。豬就是豬!


                                                       余心樂  Oct. 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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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tand:這篇文章寫得真好,真佩服我自己對於刑法的瞭解。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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