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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To MOS(幹的好!仁愛國小教評會)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Tue Feb 21 11:27:49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Formosa Origin: bbs.nsysu.edu.tw > ==> 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 的文章中提到: > > ==>發信人: 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 信區: Education > > 原來在老師的心目中 > > 作弊也只比紅燈右轉嚴重一點點 > > 比偷東西還輕 > > 每一個老師都教學生不能作弊 > > 結果他帶頭作弊 > > 這樣的犯行還算輕嗎? > > 我必沒有要求要把黃太民關起來或者槍斃他 > > 因為他的犯行畢竟沒有那麼重 > > 但相反的就一個教師而言 > > 他才犯了最不可原諒的錯誤 > > 所以我只要求解聘他 > > 讓他不能再當教師 如此而已 > > > ---- 老師要求學生不能遲到, 你要不要解聘遲到的老師? > 學校不能槍斃人, 解聘與退學就是對老師和學生最嚴重的處分, > 這可不是[如此而已]的處分. 是的! 解聘與退學是對老師和學生最嚴重的處分 作弊學生都被退學了 帶頭作弊還累犯的教師沒事還獲得獎勵? 這樣合理? 如果學生的犯行都足以退學 教師不能解聘?不足以解聘? 黃太平解聘之後他可以找其他工作 甚至去補習班教書都是他的自由 這樣不是「如此而已」? 不是什麼是都大事化小或者推給制度 推給法律 明確的事件 要有明確的決定 聰明如你 還沒說明除了解聘以外的適當處分 對一個違背教育良心 違反教師專業 而且累犯的不適任教師 不解聘? 這跟遲到可是相差十萬八千里 你還要拿遲到來比較 不知道你是怎麼想的 -- 為了討好妳的歡心 我經常忘記我自己 於是我叫我自己恨情歌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0.69.1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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