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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To MOS(幹的好!仁愛國小教評會)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Tue Feb 21 11:27:4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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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 的文章中提到:
> > ==>發信人: 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 信區: Education
> > 原來在老師的心目中
> > 作弊也只比紅燈右轉嚴重一點點
> > 比偷東西還輕
> > 每一個老師都教學生不能作弊
> > 結果他帶頭作弊
> > 這樣的犯行還算輕嗎?
> > 我必沒有要求要把黃太民關起來或者槍斃他
> > 因為他的犯行畢竟沒有那麼重
> > 但相反的就一個教師而言
> > 他才犯了最不可原諒的錯誤
> > 所以我只要求解聘他
> > 讓他不能再當教師  如此而已
> >
> ---- 老師要求學生不能遲到, 你要不要解聘遲到的老師?
>      學校不能槍斃人, 解聘與退學就是對老師和學生最嚴重的處分,
>      這可不是[如此而已]的處分.
是的!
解聘與退學是對老師和學生最嚴重的處分
作弊學生都被退學了
帶頭作弊還累犯的教師沒事還獲得獎勵?
這樣合理?
如果學生的犯行都足以退學
教師不能解聘?不足以解聘?
黃太平解聘之後他可以找其他工作
甚至去補習班教書都是他的自由
這樣不是「如此而已」?
不是什麼是都大事化小或者推給制度 推給法律
明確的事件  要有明確的決定
聰明如你  還沒說明除了解聘以外的適當處分
對一個違背教育良心 違反教師專業
而且累犯的不適任教師  不解聘?
這跟遲到可是相差十萬八千里
你還要拿遲到來比較  不知道你是怎麼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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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討好妳的歡心
   我經常忘記我自己
   於是我叫我自己恨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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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0.69.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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