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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幹的好!這就是仁愛國小教評會之前的回應!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Mon Feb 20 14:38:22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Formosa
Origin: bbs.nsysu.edu.tw

> ==> MOS (恨情歌) 的文章中提到:
> 關於前幾天板上所熱門討論的  <這樣的教評會 這樣的教師!>
> 好友是該校教評會人員...
> 代這位好友貼出針對原文觀點所做的回應.
> 回應如下:
> =======================================================
> 簡單回應2點
> 1、學校教評會目前應該是沒有擁有法官認可的證據(如:筆錄......)
> --->新聞媒體的報導到了法院是無法成為證據的
>     因為學校教評會也不具司法調查權,所以連跟刑事局借調筆錄都不行,
>     遑論如何進行其他方面的蒐證.....
>    沒有證據怎麼處理?.
>    值此僅能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來處理了。
>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      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上述第六款"有關機關查證",
> 一般而言指的是「檢警調單位」,非教評會也。

如果這樣可以通
你大概會認為別人都是笨蛋!
首先
教師法第14條是反面列舉
除以上理由之外  教師不得解聘、停聘
換句話說 解聘停聘並沒有所謂的界線問題
也就是說同一條條文可以解聘也可以停聘
這部分完全由具決定權的人裁量的
如果有權決定的人決定停聘  那就停聘
如果有權決定的人決定解聘  那就解聘
並沒有法律上的衝突或者無法可依的問題
換句話說
就是仁愛國小教評會就可決定停聘或解聘
依的就是相同的條文!
依的就是他們的良心  如此而已!

> 2、誠如mos所言:
> 「司法有無可能對黃有罪   因為指考不是國家考試
>   黃根本就沒有被判有罪的可能」
> 如果司法單位都可能無法可治,那小小一個學校的教評會,

不知道講這種話有什麼意義
法律把權力給你
還說沒有權力
這就是故意不執行權力了!
> 又怎能擔負這個重責大任呢?
> 這件事情發展至今,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中,
> 看到了責任推諉政治的極致展現。
是的仁愛國小教評會真會推!
> 首先是
> (1)中央說無法可管;
決定權本來就在仁愛國小教評會手上
中央當然管不到
> (2)教育部與大考中心互踢皮球;
> 印象中每年都人集體舞弊
> 但是我們看到了中央做了什麼防弊措施?制定了什麼防弊法案
很好!回答你!
所有作弊的學生都被開除學籍!
或取消應考資格
但這次是第一次有教師帶頭作弊!
學生都開除學籍了
教師沒事?
有權決定的人正是人仁愛國小教評會
如果仁愛果小教評會做出示範
以後作弊的老師就不用怕了
因為作弊被捉倒  不僅不會被關
連處分都沒有  還可以不用工作領薪水!
荒謬!
> 亡羊補牢都可以拖個幾十年?
> 還奢望學校教評會「盡速處理」?!
本來就是仁愛國小教評會應處理的
還想推給誰?
> (3)地方政府面對這樣的情景,只會說「尊重教評會的決議」;
不然怎麼辦
>     (因為知道無法可管!?)
你已經回答了
> (4)而學校教評會在這一系列權力排序下,擁有最小的權力,
錯錯錯錯錯錯!
仁愛國小教評會才是最有權處理的!
擁有最大權力的!
今天如果仁愛國小教評會解聘黃太民
哪一個機關敢推翻
我們就譴責他
這就是他機關的事跟仁愛國小教評會沒關係
結果是仁愛國小教評會有權決定
所以我針對的是仁愛國小教評會
卻只說他們最沒權
顛倒是非  莫此為甚
>      卻要擔起最重的責任
> (又是『獎勵由上而下;懲罰由下而上』的官僚文化);
???????????
這跟官僚文化又有何干
轉移焦點  又抹黑別人
>   不是令人啼笑皆非嗎?
> 再者如果對於學校教評會的決議,
> 縣政府(直屬單位)擁有駁回再議權,為什麼屏東縣政府沒有駁回?
> 個人認為該校教評會做出這樣的決議,
> 可能是要突顯出上述權力結構內的責任歸屬與缺漏之處。
??????????????
你不是教評會成員  為何回覆的人會說是代POST?
如果你是  那就明白說你有這個企圖
但是這樣嗎?
第一次還有理由推給司法或者推給縣教育局
但決定復聘的時候也是你們決定的
還有何理由?
> 畢竟學校教評會不是「司法太上皇」,
> 如果在缺乏能為司法採納的證據支持下,
???????????????
檢察署是因為他的行為不是刑法規定的犯罪
所以不起訴
但他的犯行明確  他都承認作弊了
還不只一次
又你們都知道他作弊  才會給他停聘
否則停聘的理由又何在?
講這種話是想遮住不懂的人的眼睛嗎?
> 仍然做出嚴厲的決議。(為了符應社會期望)
> 那麼日後司法判決當事人無罪的時候,
> 當事人上告學校教評會不當處置時,
> 怎麼辦?
好極了!
就是這種怕事的心態
才讓你們做出這樣的決定!
犯行明確  違反教師法明確
去申訴不會成功的!
打官司黃太民也不會贏的
這個大家心知肚明!
講這種藉口真是夠了!
> 個人很樂見大家認真的探討此一教育議題,
> 但是如能嚴謹論證(擺脫媒體報導的影響)、理性分析、
??????????
理性
我才覺得你們根本就不理性
根本就是昧著良心做事!
> 從積極面建言解決問題,才是彰顯「法治教育」的價值啊!
是的  法治教育
我們看到一幕最經典的法治教育!
最錯誤的示範!
也是教育史上一大污點
以後會不會再有人作弊  不曉得
但以後一定會再舉出仁愛國小教評會的錯誤例子
希望你們良心  還在!
你們還有解救的機會!
> 以上是
> 發信人: obal (obal)    看板: education
> 日期: Sun Jul 10 23:44:01 2005
> 標題: 聲明:  回應MOS <這樣的教評會 這樣的教師!>
> 來源: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WEB-BBS
> 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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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討好妳的歡心
   我經常忘記我自己
   於是我叫我自己恨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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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0.69.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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