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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幹的好!這就是仁愛國小教評會之前的回應!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Mon Feb 20 14:38:22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Formosa Origin: bbs.nsysu.edu.tw > ==> MOS (恨情歌) 的文章中提到: > 關於前幾天板上所熱門討論的 <這樣的教評會 這樣的教師!> > 好友是該校教評會人員... > 代這位好友貼出針對原文觀點所做的回應. > 回應如下: > ======================================================= > 簡單回應2點 > 1、學校教評會目前應該是沒有擁有法官認可的證據(如:筆錄......) > --->新聞媒體的報導到了法院是無法成為證據的 > 因為學校教評會也不具司法調查權,所以連跟刑事局借調筆錄都不行, > 遑論如何進行其他方面的蒐證..... > 沒有證據怎麼處理?. > 值此僅能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來處理了。 >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 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上述第六款"有關機關查證", > 一般而言指的是「檢警調單位」,非教評會也。 如果這樣可以通 你大概會認為別人都是笨蛋! 首先 教師法第14條是反面列舉 除以上理由之外 教師不得解聘、停聘 換句話說 解聘停聘並沒有所謂的界線問題 也就是說同一條條文可以解聘也可以停聘 這部分完全由具決定權的人裁量的 如果有權決定的人決定停聘 那就停聘 如果有權決定的人決定解聘 那就解聘 並沒有法律上的衝突或者無法可依的問題 換句話說 就是仁愛國小教評會就可決定停聘或解聘 依的就是相同的條文! 依的就是他們的良心 如此而已! > 2、誠如mos所言: > 「司法有無可能對黃有罪 因為指考不是國家考試 > 黃根本就沒有被判有罪的可能」 > 如果司法單位都可能無法可治,那小小一個學校的教評會, 不知道講這種話有什麼意義 法律把權力給你 還說沒有權力 這就是故意不執行權力了! > 又怎能擔負這個重責大任呢? > 這件事情發展至今,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中, > 看到了責任推諉政治的極致展現。 是的仁愛國小教評會真會推! > 首先是 > (1)中央說無法可管; 決定權本來就在仁愛國小教評會手上 中央當然管不到 > (2)教育部與大考中心互踢皮球; > 印象中每年都人集體舞弊 > 但是我們看到了中央做了什麼防弊措施?制定了什麼防弊法案 很好!回答你! 所有作弊的學生都被開除學籍! 或取消應考資格 但這次是第一次有教師帶頭作弊! 學生都開除學籍了 教師沒事? 有權決定的人正是人仁愛國小教評會 如果仁愛果小教評會做出示範 以後作弊的老師就不用怕了 因為作弊被捉倒 不僅不會被關 連處分都沒有 還可以不用工作領薪水! 荒謬! > 亡羊補牢都可以拖個幾十年? > 還奢望學校教評會「盡速處理」?! 本來就是仁愛國小教評會應處理的 還想推給誰? > (3)地方政府面對這樣的情景,只會說「尊重教評會的決議」; 不然怎麼辦 > (因為知道無法可管!?) 你已經回答了 > (4)而學校教評會在這一系列權力排序下,擁有最小的權力, 錯錯錯錯錯錯! 仁愛國小教評會才是最有權處理的! 擁有最大權力的! 今天如果仁愛國小教評會解聘黃太民 哪一個機關敢推翻 我們就譴責他 這就是他機關的事跟仁愛國小教評會沒關係 結果是仁愛國小教評會有權決定 所以我針對的是仁愛國小教評會 卻只說他們最沒權 顛倒是非 莫此為甚 > 卻要擔起最重的責任 > (又是『獎勵由上而下;懲罰由下而上』的官僚文化); ??????????? 這跟官僚文化又有何干 轉移焦點 又抹黑別人 > 不是令人啼笑皆非嗎? > 再者如果對於學校教評會的決議, > 縣政府(直屬單位)擁有駁回再議權,為什麼屏東縣政府沒有駁回? > 個人認為該校教評會做出這樣的決議, > 可能是要突顯出上述權力結構內的責任歸屬與缺漏之處。 ?????????????? 你不是教評會成員 為何回覆的人會說是代POST? 如果你是 那就明白說你有這個企圖 但是這樣嗎? 第一次還有理由推給司法或者推給縣教育局 但決定復聘的時候也是你們決定的 還有何理由? > 畢竟學校教評會不是「司法太上皇」, > 如果在缺乏能為司法採納的證據支持下, ??????????????? 檢察署是因為他的行為不是刑法規定的犯罪 所以不起訴 但他的犯行明確 他都承認作弊了 還不只一次 又你們都知道他作弊 才會給他停聘 否則停聘的理由又何在? 講這種話是想遮住不懂的人的眼睛嗎? > 仍然做出嚴厲的決議。(為了符應社會期望) > 那麼日後司法判決當事人無罪的時候, > 當事人上告學校教評會不當處置時, > 怎麼辦? 好極了! 就是這種怕事的心態 才讓你們做出這樣的決定! 犯行明確 違反教師法明確 去申訴不會成功的! 打官司黃太民也不會贏的 這個大家心知肚明! 講這種藉口真是夠了! > 個人很樂見大家認真的探討此一教育議題, > 但是如能嚴謹論證(擺脫媒體報導的影響)、理性分析、 ?????????? 理性 我才覺得你們根本就不理性 根本就是昧著良心做事! > 從積極面建言解決問題,才是彰顯「法治教育」的價值啊! 是的 法治教育 我們看到一幕最經典的法治教育! 最錯誤的示範! 也是教育史上一大污點 以後會不會再有人作弊 不曉得 但以後一定會再舉出仁愛國小教評會的錯誤例子 希望你們良心 還在! 你們還有解救的機會! > 以上是 > 發信人: obal (obal) 看板: education > 日期: Sun Jul 10 23:44:01 2005 > 標題: 聲明: 回應MOS <這樣的教評會 這樣的教師!> > 來源: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WEB-BBS > 所回應! -- 為了討好妳的歡心 我經常忘記我自己 於是我叫我自己恨情歌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0.69.1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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