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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幹的好!這就是仁愛國小教評會之前的回應!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Mon Feb 20 13:58:00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Formosa
Origin: bbs.nsysu.edu.tw

關於前幾天板上所熱門討論的  <這樣的教評會 這樣的教師!>
好友是該校教評會人員...
代這位好友貼出針對原文觀點所做的回應.
回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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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回應2點
1、學校教評會目前應該是沒有擁有法官認可的證據(如:筆錄......)
--->新聞媒體的報導到了法院是無法成為證據的
    因為學校教評會也不具司法調查權,所以連跟刑事局借調筆錄都不行,
    遑論如何進行其他方面的蒐證.....
   沒有證據怎麼處理?.
   值此僅能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來處理了。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上述第六款"有關機關查證",
一般而言指的是「檢警調單位」,非教評會也。

2、誠如mos所言:
「司法有無可能對黃有罪   因為指考不是國家考試
  黃根本就沒有被判有罪的可能」
如果司法單位都可能無法可治,那小小一個學校的教評會,
又怎能擔負這個重責大任呢?

這件事情發展至今,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中,
看到了責任推諉政治的極致展現。
首先是
(1)中央說無法可管;
(2)教育部與大考中心互踢皮球;
印象中每年都人集體舞弊
但是我們看到了中央做了什麼防弊措施?制定了什麼防弊法案
亡羊補牢都可以拖個幾十年?
還奢望學校教評會「盡速處理」?!
(3)地方政府面對這樣的情景,只會說「尊重教評會的決議」;
    (因為知道無法可管!?)
(4)而學校教評會在這一系列權力排序下,擁有最小的權力,
     卻要擔起最重的責任
(又是『獎勵由上而下;懲罰由下而上』的官僚文化);
  不是令人啼笑皆非嗎?

再者如果對於學校教評會的決議,
縣政府(直屬單位)擁有駁回再議權,為什麼屏東縣政府沒有駁回?
個人認為該校教評會做出這樣的決議,
可能是要突顯出上述權力結構內的責任歸屬與缺漏之處。

畢竟學校教評會不是「司法太上皇」,
如果在缺乏能為司法採納的證據支持下,
仍然做出嚴厲的決議。(為了符應社會期望)
那麼日後司法判決當事人無罪的時候,
當事人上告學校教評會不當處置時,
怎麼辦?
個人很樂見大家認真的探討此一教育議題,
但是如能嚴謹論證(擺脫媒體報導的影響)、理性分析、
從積極面建言解決問題,才是彰顯「法治教育」的價值啊!

以上是
發信人: obal (obal)    看板: education
日期: Sun Jul 10 23:44:01 2005
標題: 聲明:  回應MOS <這樣的教評會 這樣的教師!>
來源: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WEB-BBS

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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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討好妳的歡心
   我經常忘記我自己
   於是我叫我自己恨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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