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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幹的好!這就是仁愛國小教評會之前的回應!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Mon Feb 20 13:58:00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Formosa Origin: bbs.nsysu.edu.tw 關於前幾天板上所熱門討論的 <這樣的教評會 這樣的教師!> 好友是該校教評會人員... 代這位好友貼出針對原文觀點所做的回應. 回應如下: ======================================================= 簡單回應2點 1、學校教評會目前應該是沒有擁有法官認可的證據(如:筆錄......) --->新聞媒體的報導到了法院是無法成為證據的 因為學校教評會也不具司法調查權,所以連跟刑事局借調筆錄都不行, 遑論如何進行其他方面的蒐證..... 沒有證據怎麼處理?. 值此僅能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來處理了。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上述第六款"有關機關查證", 一般而言指的是「檢警調單位」,非教評會也。 2、誠如mos所言: 「司法有無可能對黃有罪 因為指考不是國家考試 黃根本就沒有被判有罪的可能」 如果司法單位都可能無法可治,那小小一個學校的教評會, 又怎能擔負這個重責大任呢? 這件事情發展至今,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中, 看到了責任推諉政治的極致展現。 首先是 (1)中央說無法可管; (2)教育部與大考中心互踢皮球; 印象中每年都人集體舞弊 但是我們看到了中央做了什麼防弊措施?制定了什麼防弊法案 亡羊補牢都可以拖個幾十年? 還奢望學校教評會「盡速處理」?! (3)地方政府面對這樣的情景,只會說「尊重教評會的決議」; (因為知道無法可管!?) (4)而學校教評會在這一系列權力排序下,擁有最小的權力, 卻要擔起最重的責任 (又是『獎勵由上而下;懲罰由下而上』的官僚文化); 不是令人啼笑皆非嗎? 再者如果對於學校教評會的決議, 縣政府(直屬單位)擁有駁回再議權,為什麼屏東縣政府沒有駁回? 個人認為該校教評會做出這樣的決議, 可能是要突顯出上述權力結構內的責任歸屬與缺漏之處。 畢竟學校教評會不是「司法太上皇」, 如果在缺乏能為司法採納的證據支持下, 仍然做出嚴厲的決議。(為了符應社會期望) 那麼日後司法判決當事人無罪的時候, 當事人上告學校教評會不當處置時, 怎麼辦? 個人很樂見大家認真的探討此一教育議題, 但是如能嚴謹論證(擺脫媒體報導的影響)、理性分析、 從積極面建言解決問題,才是彰顯「法治教育」的價值啊! 以上是 發信人: obal (obal) 看板: education 日期: Sun Jul 10 23:44:01 2005 標題: 聲明: 回應MOS <這樣的教評會 這樣的教師!> 來源: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WEB-BBS 所回應! -- 為了討好妳的歡心 我經常忘記我自己 於是我叫我自己恨情歌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0.69.1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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