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閱讀文章: 第 1546/7167 篇 | 上篇 | 下篇 | 回覆 | 轉寄 | 轉貼 | m H d | 返回
發信人: 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幹的好!仁愛國小教評會!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Wed Feb 15 09:27:14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Formosa
Origin: bbs.nsysu.edu.tw

> ==> comth@kkcity.com.tw (\(小艾\) 的文章中提到:
> ※ 引述《MOS.bbs@bbs.nsysu.edu.tw (恨情歌)》之銘言:
> > 你要的重點是什麼?
> > 不知道你還想知道什麼?
> 你不知道新聞只能參考用嗎
當然是參考用
就是讓更多人知道事實為何
如果你知道報導錯誤  請指出錯誤在哪裡!
不是用抹黑報導的方式  去遮掩事實
如果你舉不出來 你憑什麼說人家報導錯誤?
> 實際的情況真是如此嗎 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你很激動
因為我不像你這樣麻木不仁
因為我還有良知!
> > 不要說你的法律素養不知道要依哪一條
> > 明白的告訴你  第14條
> 重點確實是出來了  不知道你為何一開始不直指 14條的哪一款
???????
很抱歉  我以為你是認識字的
可以看的懂法律條文的
> 教評會為何又不依這一款來處理?
???????????
你先自己想一想你講的這句話有沒有問題
教評會處黃太民停聘
依據為何?
他們依據哪一條法律停聘黃太民?
其實已經回答你這個問題
今天不是教評會引用法條錯誤
或者無法可罰黃太民
而是教評會在法律規定的裁量範圍之內
昧著良心給黃太民停聘
然後再停聘期滿之後讓他復職
不只恢復原職還補發薪水
這段期間不只不用工作還可以領錢!
不要說其他人賺錢如何不易
一個犯錯的人竟然還獲的這樣的「獎勵」!
這些教評會成員功不可沒!
> > 不要拿法律來做強辯的擋箭牌!
>                  ^^^^^^^
> 說起來很可笑  法律確實是很好的擋箭牌 尤其在模糊地帶 如果你懂的話
這就是你的目的
因為你不願意就教評會是否做出正確的決定來講
只在那邊扯報導錯誤  法律如何之類的
我都已經告訴你問題以及整個重點之所在
你還想講什麼?
你真的有趣想過這群教評會的人的問題嗎?
還是你也一樣麻木不仁?
> 不是大家一廂情願就可以的
> 第  十四  條
>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問題就在第六條了,黃太民說要告官
???????????
你是真的大外行!
法律如果是你像講的這樣
你的工作也早就沒有保障了
> 這一條的空間就很大了
空間多大?
警察機關都查證黃太民作弊屬實!
他也都自承不諱  問題在哪裡?
問題在這相教評會成員的心裡!
> 法官怎麼判 我倒不覺得會像你想的一樣
????????
我知道你不是法官
所以你的看法只是你的看法
這一次罪證確鑿  犯行如此重大
這些教評會成員如此縱容
真是一次經典之作!
教育史上應該好好記住他們的!
> 法律總有讓人意外的一面  好的律師 可是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不要再以法律如何如何來模糊焦點!
好的律師也不能遮掩黃太民的犯行!
今天重點已經不是黃太民有無犯錯事實!
而是在這群教評會成員
做了錯誤的決定
讓他們自己在教育史上留下不可抹滅的錯誤例子!

--
   為了討好妳的歡心
   我經常忘記我自己
   於是我叫我自己恨情歌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0.69.124.27
閱讀文章: 第 1546/7167 篇 | 上篇 | 下篇 | 回覆 | 轉寄 | 轉貼 | m H d | 返回

卍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http://buddhaspac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