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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文件]臺灣學者中國史研究論叢 城市與鄉村 梁庚堯 導言
發信站: 師大附中 BBS 站 (Fri Jun 30 14:56:1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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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言    梁庚堯    中國經濟史論壇轉載

本冊共收論及中國歷史上城市與鄉村的論文十四篇,在時間上起自先秦,迄於清
末民初,由於明清史在這方面的研究較盛,所收明清史的論文也較多。為方便讀
者閱讀,對各篇論文略作簡介。

古代社會原本是許多分散的農村,當社會組織繼續演進,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分
別已經出現,而且統治者有足夠的權力動用大批人力時,人們開始築城。城最早
是統治農村的基地,統治者居於其中,以之為中心,將許多分散的農村聯繫起來,
成為國家。這時的城主要是政治性的,而同時具有軍事以及宗教的性質,重點在
“城”而非“市”。“城市”連言顯示城具有較明顯的商業性質,然而這種性質是較晚
才出現的。許倬雲所撰的〈周代都市的發展與商業的發達〉,說明瞭先秦時期城
市由政治軍事性發展為兼具商業性的經過。西周時代的封君,統治著許多封邑,
這些封邑主要是農民聚居的村落;不過封君自己所住的邑,亦即都,則築有城牆,
也建有宗廟,可能有較其他封邑為多的人口。以這些城邑,西周牢固地統治著新
征服的東方地區。春秋時代由於各國間的軍事對抗,以及宗法制所導致的宗族不
斷分衍,築城活動大為盛行,在這些情況下所築的城主要仍是政治性的,但是造
時隨著交通路線的開拓,商業也逐漸發展起來。文獻以及考古所見的春秋古城,
規模已不算小,內部的區劃亦非簡陋,有些國都可能已經具有某種程度的商業活
動。這樣的一種變化,到戰國時代繼續而加速。這時各地區間的貿易已經興盛,
金屬貨幣也已廣為流通,兩者互為倚伏,促進了城市的發展。考古發掘所見的大
多數戰國古城,除了仍具有行政與軍事功能外,手工業作坊已普遍存在,文獻資
料中也可以見到各類行業以及街市貿易的痕跡,大城市如臨淄更是人車繁忙擁擠
而娛樂活動興盛。除了以政治、軍事中心而兼具商業性質的城市外,也有一些城
市純因經濟條件而發達,例如陶與衛。城市發展到戰國時代,已經十分符合多功
能的都市性格了。

城市的發展顯示了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的變遷,然而這段歷史在變遷之中也有延
續。春秋中葉以前,居住在基層邑里中的民眾,以宗族血親為核心,構成共同活
動的單位。他們在當時比較低落的生產條件下,以群體的方式進行耕作,共同負
擔對政府的賦役,各家雖有私財,但在生活上則休戚與共,互相扶助。從春秋中
晚期到戰國,政治社會發生劇烈的變遷,古代邑里組織遭受破壞,生產工具也有
了很大的改進,同耕共賦的族群生活逐漸消逝。但即使經過商鞅變法,刻意製造
小農家庭,實際上一直到漢代,聚族里居的情況仍然存在,宗族、鄉黨間依舊保
持密切的聯繫。邢義田在〈漢代的父老、僤與聚族里居——《漢侍廷里父老僤買
田約束石券》讀記〉一文中,藉由閱讀《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闡明
了從先秦到東漢鄉村社會組織在變遷中的延續性。文中指出以安土重遷為特色的
農業社會從先秦到兩漢在根本上沒有大變,世代不遷的農村聚落大抵因婚姻而建
立起濃厚的血緣關係。少數幾族人聚居在一起,族中的長老就是聚落的領袖。封
建秩序崩潰之後,各國為嚴密組織庶人百姓而設的新里制並沒有破壞原有的聚落
結構,只是在原有的聚落之上加上新的編組。原來聚落中的父老在鄉里中仍然居
於領導的地位,他們憑藉著傳統的威望,和代表君王徵兵、抽稅、執法的里正等
人,成為鄉里間領袖的兩種類型。《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記載了東漢
明、章之世,侍廷裡幾個族姓父老為如何使用共同出資所購的田產,而成立稱為
“僤”的組織,立定規章,刻於石券,說明瞭當時聚族里居的情況。配合以考古所
得以及史籍中的資料,可以認為這種情況應是秦漢時期鄉里社會的普遍現象。也
由於農村聚落中的家族親屬聯繫始終是地方組織中的重要成分,因此鄉里秩序除
了以法律來維繫,仍須以孝悌、敬老等家族倫理為底基。

家族與政府之外,佛教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也開始成為影響鄉村社會組織的重要因
素。劉淑芬所撰的〈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中古佛教社會救濟的個案研究〉,
同樣是從歷史遺存實物上的題記出發,討論北朝末年佛教在河北范陽地區對於組
織社會救濟活動的影響。佛教經典中原有福田的說法,認為行善救人,將受福報,
猶如農夫種田,有秋收之利。造種思想帶動了佛教慈善活動的興起,許多僧侶與
寺院從事各種慈善活動。不僅僧侶與寺院本身如此,他們也支持信徒進行群體性
的社會救濟活動。具體的例子,就是標異鄉義慈惠石柱題記所記載的一個稱為
“義”的組織。北魏末年以來的長期戰亂,使得河北許多地區的居民死於兵火,戰
爭也帶來饑荒與疾疫,導致當地許多饑民流徙他鄉。大約在東魏初年,這裡一群
佛教信徒共同進行收埋暴露於原野的尸骨,作墳埋葬,稱為鄉葬。接著他們又在
鄉葬處提供“義食”,接待路過的返鄉流民,並在供應義食之所建立義堂。從這些
活動,可以窺見邢義田在他的論文中所說鄉民安土重遷的意義。這一個團體從此
成為一個長期性的社會救濟組織,初時組織成員不過十幾人,是當地的平民。十
幾年後,名僧曇遵受范陽大族盧氏的邀請,前來弘法,對這個組織提供經濟上的
支持。除曇遵的僧俗弟子加入活動外,又由於曇遵的影響力,吸引許多地方大族、
政府官員成為這個組織的成員。他們一方面繼續提供義食,一方面又增添了醫療
服務。在北齊時,還曾從事兩次大規模的救濟活動。這個組織以群體合作的方式
從事社會救濟活動。維持了超過四十年以上的時間,對當地鄉里秩序的穩定發揮
了重要的作用。

家族與宗教的力量都出自鄉村社會本身,來自鄉村之外的政府力量則常扮演一種
控制的角色。從戰國時期以來,政府已有組織鄉鄰以相監察的措施,這類措施歷
經兩漢魏晉南北朝的演變,到隋唐依舊存在。羅彤華在〈唐代的伍保制〉中所討
論的伍保制,即是源出於戰國時期的“什伍相保”。唐代最基層的組織是鄰接的五
家組織成一保,這種組織或稱“伍”,或稱“保”,所以文中稱這種制度為伍保制。
伍、保設有伍伯或保長,為縣役性質。伍、保中各戶的戶長及其家中年齡在十六
歲以上的男子,都納入此一組織之中,有互相糾告不法的責任。伍保制原為維護
社會治安而設,其職責基本屬於警政範疇,延伸而兼及財經與司法。具體而言,
在警政方面,伍保須報告遠客過往住宿的情況,監視保內人的行動,盤查新附戶
口的底細,對伍保中的逃亡人戶負起追訪的責任;對於盜賊或伍保中有人犯法則
須糾告,對於盜賊案件或凶殺案件的受害人則須救助。在財經方面,伍保中如果
有人戶逃亡,其他人戶必須代耕其逃棄田,並分攤其租稅;對於錢幣的私鑄,私
茶、私鹽、私酒的販賣,以及私屠耕牛的行為,伍保也都有責任舉發。在司法方
面,官府在司法案件調查、審訊過程中,常責令伍保作證。就這些職責而言,政
府對鄉村的控制無疑十分嚴密,而伍保的負擔也不勝其煩重。然而人口不斷增
加,經濟逐漸發展,而動亂又不時發生,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嚴密的伍保制所能
發揮的作用究竟有多大,無疑也令人懷疑。所以文中指出,伍保制在中晚唐雖未
廢止,但其功能已大為減色。北宋中期,歐陽修說“雖然有此令文,州縣多不舉
行”,可見此一制度已名存實亡,到王安石推行新法,以保甲組織鄉村民戶,性
質已與唐代的伍保制不盡一致了。

戰國以後的城市雖已兼具商業性,然而基本的性質仍是政治的和軍事的,這一個
特色,表現在城中的里制和市制限制了城市居民的活動,已在發展的商業仍無法
突破這層控制。這種限制居民活動的里制和市制,延續到秦漢以後,從北魏到隋
唐,里又稱為坊。晚唐以來,坊制與市制逐漸破壞,到北宋中葉以後已不再存在。
在這同時,城市的商業性質日益顯著,商人在宋代城市社會結構中已佔有重要的
地位。但即使如此,宋代的城市也並非僅是商業中心,而是兼具多種功能;除商
人之外,其他類別城市居民的活動也不可忽視。梁庚堯就生活於城市中的官員家
庭與士人,撰寫了〈南宋官戶與士人的城居〉一文。南宋時期生活於城市中的官
員家庭與士人,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游宦的官員與游學的士人,他們因為
擔任官職或入學讀書而來到城市,這是由於城市是行政中心和文化中心所導致
的。他們居住在城市只是短期性質,任期已滿或學業已畢就會離開此地。另一類
則是定居於城市的官戶與士人,由於他們的存在,如果因為傳統“耕讀傳家”的說
法,便認為讀書仕進者全出自農村,那就是一種誤會。官戶與士人的定居不僅普
遍見於許多城市,而且在一處城市中,他們常散居於城中各地,和一般民眾摻雜
居住,這和漢代、北魏的里坊制度有社會等級的分別可以說是大不相同。定居於
城市中的官戶與士人,有些在城市中已經生活了好幾個世代,建立起家族基礎,
甚至已經分支分房,他們以家族的形態在城市中活動,培育族中子弟延續家聲。
也有些不過是初遷城市,僅以個別的家庭生活於城市之中。城市所以吸引這些家
庭從鄉村遷往定居,有多方面的原因。城市的物質生活條件較鄉村為佳,城市裡
的文化生活和交游生活能夠滿足士大夫的心理需求,對於有子弟求學應舉的家庭
來講,城市中的文化環境和教育環境非鄉間所能及,都是重要的因素。官戶與士
人同時存在於鄉村與城市,而即使定居於城市的官戶與士人也很可能在鄉村擁有
田產,說明當時城市與鄉村的社會結構雖不盡相同,卻非截然有別。

羅彤華的論文討論唐代政府對於鄉村的控制,而黃繁光所撰的〈南宋中晚期的役
法實況〉則討論南宋鄉村在政府控制之下,民戶的職役負擔及其所引生的問題。
文中所討論的南宋鄉都職役,也與當時的保伍法有關,而涉及的問題顯然比唐代
的伍保制要更複雜。宋代的役法或稱職役,主要由於政府的人力不足,而輪差民
眾為政府義務承擔一些基層的行政職務,如逐捕盜賊、催收賦稅、為官府傳遞通
知之類的文書給民眾、保管或運輸官府物品、編排與登記稅役簿冊等。這些職務,
到南宋時有些已演變為官府的吏職,有些則仍由鄉、都(鄉之下的地方單位,由
保甲法中的都保衍生出來的稱呼)居民來承擔。在北宋王安石推行新法時,曾經
改差役為免役,而向官、民戶徵收役錢,由官府另行雇人執行這類職務。但很快
役錢便移作他用,而改以原為民防而設的保甲(亦稱保伍)幹部,或原為發放、催
收青苗錢而設的甲頭,來兼操役職。此後保伍制一直實施到南宋,甲則在南宋時
已演變為催稅的單位。南宋依舊徵收役錢,實際仍由保伍幹部或甲頭承擔役職。
由於役職繁重,影響到鄉村中農務的進行,更嚴重的則是執役的保正、保長或甲
頭破產相繼。這篇論文在討論過上述的一般狀況後,進一步以《名公書判清明集》
記載的實例,說明南宋中晚期鄉都職役的問題,包括:役人執行差役時,普遍所
面臨的困境;官府為使民戶依資產多寡而有重輕不等的差役負擔,而在編排役次
上所作的努力;民戶為推諉規避差役負擔,所引起的糾紛與訴訟;官戶限田免役
辦法對官戶免役條件的過寬,以及民戶冒立官戶、寄產官戶風氣的盛行,使得役
職落在資產中、下人家的現象。這些問題,顯示在人們所熟知的農業生產力在提
高之中的宋代鄉村,實際上存在著許多妨礙農業生產的因素。

擁有田產的人才會輪差職役,所以承擔職役的人是地主或自耕農,但是鄉村中除
了地主和自耕農之外,還有眾多的佃農。自戰國時期土地私有制度成立以來,租
佃制度逐漸盛行,地主和佃戶的關係成為鄉村中一種重要的社會關係,宋代以後
尤其如此。不過一直到宋代為止,租佃制度主要只是在一塊土地上,一個地主對
一個佃戶的關係,土地的所有權與耕作權都屬於地主,地主將土地的耕作權暫時
借給佃戶,而佃戶以繳納租課作為報酬。在這種情況之下,地主仍然可以收回土
地的耕作權,地權是統一而完整的,土地的主人只有一個。但是隨著時間的演變,
由於各種因素,使得地權發生分割,一田不再只有一主,而有兩主甚或更多的情
形,租佃制度跟著複雜起來。一田多主制萌芽於南宋時期,明代中葉以後逐漸普
遍。張彬村所撰的〈十六七世紀中國的一個地權問題:福建省漳州府的一田三主
制〉,以明清之際漳州府為例,從地權分割過程分析了一田三主制的幾種類型。
一田三主制是由一田兩主制繼續分割地權而來的,當佃戶完全取得了土地耕作
權,而地主不能收回時,就成為一田兩主,而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和佃戶的土地耕
作權,都有可能再分割,第三主於是出現。文中所舉的四種類型,第一、二兩種
是由於地主將部分所有權分割而產生的,第三、四種類型是由於佃戶將部分耕作
權分割而產生的。地主分割部分地權雖然有兩種不同的情形,但都牽涉到對政府
的糧差負擔的規避。佃戶的分割佃權,則或者與人多田少引致爭佃風氣劇烈有
關,或者由於佃戶為解決自己的經濟壓力所造成。這四種不同類型的地權分割,
造成四種不同類型的大租主、小租主和佃戶關係,不僅透露出租佃制度的複雜
性,也透露出鄉村中社會關係的複雜性。

儘管已有的研究還不足以說明清楚一田多主制發生的原因,但不能說與宋代以來
的人口增加、經濟發展完全沒有關聯,而人口增加、經濟發展也促成了宋代以來
的都市化,尤其以長江下游地區最為顯著。劉翠溶在〈明清時期長江下游地區都
市化之發展與人口特徵〉中,以明清時期長江下游專業市鎮的大量出現為背景,
主要運用幾份族譜中長期性的人口資料,借助於人口史的方法作統計,以家族為
個案,比較城居人口與鄉居人口在特徵上的同異。文中以居住於市鎮的家族作為
城居的例子,至於鄉居家族則有位於都市化較高地帶的核心區和距核心區較遠的
邊陲區的分別。從統計所觀察到的現像是,在婚姻方面,城居家族的男子似乎較
鄉居家族傾向於普遍結婚,再婚和納妾的比率也較高,鄉居家族則似乎傾向於有
較多的女子在丈夫死後改嫁。在生育方面,核心區家族的生育率較邊緣區為低,
這可能和核心區家族元配的守寡率較高有關;城居男子的生育率較鄉居者為高,
則由於城居男子有較高的再婚率和納妾率。在死亡方面,城居男子的死亡率似乎
與鄉居者屬於相同的水準,雖然城居人口的死亡率似乎略高一些。在遷移方面,
鄉居家族的個案透露出有自鄉至城的遷移活動,而且這種活動在十八、十九世紀
逐漸頻繁。除了統計資料之外,文中也據散見於筆記小說、地方志的記載,討論
一些可能會影響再婚率、生育率或死亡率的態度、習慣與制度,認為可用以更深
入地瞭解人口特徵的統計結果。這篇論文提供了一些無法從一般文獻資料中直接
獲得的知識,也說明在明清時期的長江下游地區,包含市鎮在內的城市,就人口
特徵與鄉村比較,固然有其不同,但也未嘗沒有相近之處。

人口的因素也與城市中疫癘的流行有關,特別是有眾多人口聚集的都城。邱仲麟
所撰的〈明代北京的瘟疫與帝國醫療體系的應變〉,除了考論明代北京瘟疫流行
的次數、疫情、種類,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外,還討論到因人口聚集而引生的
瘟疫傳播問題與環境衛生問題。文中所討論的人口聚集與北京瘟疫頻生的關係,
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北京是一處大城市,也是當時的都城,記錄上所見的瘟疫,
多發生在水旱饑荒之後,每當災荒發生,就有眾多附近地區的饑民湧入,為瘟疫
的傳播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即使沒有災荒發生,北京以其政治樞紐的地位,官員、
商人等出入頻繁,也很容易把外地的病菌帶來。討論得更多的則是北京由於人口
增加而導致的環境衛生問題。明代初期,北京城內的居住空間尚未飽和,衛生條
件應該較好,所以在成化年間以前,沒有發生嚴重的疫情。以後人口不斷增加,
明代後期城內及關廂人口已增至八十萬以上,居住空間愈來愈狹窄,再加上生活
習慣的不良,垃圾、污穢任意堆積於街道與溝渠,造成排水不良、臭氣熏天,有
利於蚊蠅虱蚤等病媒的滋生,助長疾疫的傳播。這些環境衛生的問題,早在宋代
的城市中已經存在,到了明代顯然仍未見改善。這一部分的討論,有助於瞭解當
時城市生活的一面。人口密集是瘟疫的溫床,然而嚴重的瘟疫也會造成人口的減
少。當北京發生瘟疫時,明代政府大體上以祈禳、派醫官診療、施藥、掩埋屍體
等措施來應變,太醫院中的太醫尤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些沿襲自宋代的措
施,在歷次瘟疫中曾發揮其作用,但卻無法控制崇禎十六年大疫的疫情,於是京
城有大量人口死亡,軍中也受到嚴重影響,防守兵力因而空虛,間接造成了北京
的淪陷與明朝的滅亡。

劉翠溶的論文已經涉及明清時期長江下游地區市鎮的發展,這種有別於府城、縣
城的商業中心,主要是以從宋代以來鄉村中逐步擴大的商業活動為基礎發展而成
的。劉石吉早年有關明清太湖流域市鎮的研究,可以說開市鎮研究的先河,收在
本書中的是他另一篇有關市鎮的論著〈明清時代江西墟市與市鎮的發展〉。江西
境內眾多由於商品經濟繁榮而蓬勃發展的墟市,作為鄉村中農業產品與手工業產
品的主要市場,即使有相當規模也仍然維持著墟期的特色。不過其中也有一些雖
然以墟為名,卻已接近一個大市鎮,一般鄉民以其產品透過這類墟市而提供於各
城市及外地,各村鎮所無的生活必需品也由此而從城市及外地引入。墟市交易的
內容,一般為米糧蔬菜和茶鹽農具之類,可是也有不少專做某一種商品交易的專
業墟市出現,其中最有名的則是寧都及興國縣的夏布墟。這種專業化的墟市,交
易額甚大,有不少外省客商來採辦,再經由各大城鎮而轉運至國內外市場。市鎮
是墟市進一步的發展,儘管在明、清兩代的地方志中,墟、市、鎮常混同並舉,
顯示其功能已混淆不分,也顯示各個不同發展階段的市場雜然並陳,但市鎮的規
模一般都比墟市來得大,對農村中的各類墟市具有相對支配的作用。在清代,江
西的市鎮常與外省的城鎮建立聯繫,甚至與國際市場發生密切的關係,其中尤以
樟樹、河口、吳城、景德四大鎮最為顯著。樟樹鎮是鄰近藥材、夏布、米等商品
的集散地,特別以全國的“藥都”聞名;河口鎮有興盛的造紙工業,也是中外聞名
的茶市;吳城鎮是江西全省紙、茶、木材的集散地,是一個重要的轉口中心,也
是一處典型的商業城市;以陶瓷生產與貿易而國際聞名的景德鎮,居四大鎮之
首,也是全國有數的大鎮。以江西的情況和太湖流域相比,太湖流域的墟市已極
少見,但是江西的大鎮比起太湖流域的大鎮則毫不遜色,甚至市場範圍已擴及全
國各地及國外。不過當通商口岸時代來臨後,江西畢竟處於內地,只能成為近代
上海的腹地之一了。

從江西的情形看,明清時代的商業與城市的興盛,手工業的發展是推動的力量之
一,景德鎮的陶瓷業即是一例。這種情況不僅見於景德鎮,也見於江西以外的一
些城市與市鎮。例如蘇州府城既是絲織業的中心,又有許多碾壓棉布的踹坊和染
布的染坊;位於珠江三角洲的佛山鎮,則以冶鐵業聞名。明清時期,城鎮中民營
手工業的重要性已超越了官營手工業,眾多工人受雇主的雇傭而工作,成為一些
城鎮的重要人群,他們為爭取本身的利益而有集體的行動,與政府或雇主發生衝
突,甚至結合而成團體,是明清以前城鎮中難得見到的現象。巫仁恕所撰的〈明
末清初城市手工業工人的集體抗議行動——以蘇州城為探討中心〉探討這項歷史
發展,雖然以蘇州城為討論的主要對象,但也旁及其他城鎮。即使這是一項新的
歷史發展,在明、清兩代也有不同的特色。明代晚期城鎮工人的集體抗議行動,
主要是反抗朝廷所派礦稅使的苛徵,機戶與機匠的立場相同,士大夫、地方官和
商人也站在同一陣線。到清代前期,這類行動已變成主要是源自勞資糾紛,由於
米價上漲而工資少有調整,導致工人罷工,當工資調整後,罷工的次數也就減少。
在明代晚期反抗礦稅使苛徵時,工人已有團行的組織,不過只是臨時性的;到清
代前期,工人在行動中已要求成立自己的會館或公所,儘管遭受到商人的反對和
政府的嚴禁,仍然有組織成功的例子。在集體活動中,他們有一些象徵性的儀式
來凝聚群眾,而相互聯繫的存在,也使得他們從暴力的抗議行為走向要求官府介
入。官府對於罷工抗議的工人,起初認為他們是危險人物,設立坊長制與坊總制,
透過雇主對他們加以嚴密的控制。但是逐漸官府也體會到工人生計的艱難,而成
為勞資糾紛的協調者,要求雇主調整工資,不能任意剋扣。而雇主在官府的協調
下,也會退讓,於是化解了工人的罷工。工人、官府、雇主三方面都在不斷的衝
突事件中學習,調整自己的行為。

在城鎮工商業愈來愈興盛的情況下,與工商業有關的衝突事件不僅發生在雇主與
受雇的工人之間,也發生在其他方面。這一個問題,見於邱澎生〈由蘇州經商衝
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關係〉的討論。這同樣是一篇以蘇州府城及鄰近市鎮為
探討中心的論文,主要運用清代蘇州商人聯名所立的碑刻,從經商衝突事件申論
清代前期政府是否實施抑商政策。文中首先指出蘇州是當時全國最重要的工商業
城市,由於長程貿易的發達而有眾多的外來商人,他們不僅從事商品的運銷,也
以豐厚的資金介入了當地的手工業生產,商人在不斷發生的經商衝突事件中為了
更有力量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於是成立會館、公所等商人團體。這類團體在清代
前期大量成立,使得商業競爭進入了團體與團體的競爭。接著將蘇州的經商衝突
事件分為三個類型。第一類是手工業中雇主與雇工間的工資糾紛,對於這類商匠
爭議,政府介入並且代為規定工資水準與發放方式,這在較晚發表的巫仁恕的論
文中有較詳細的討論。另外的兩個類型,一是盜賊無賴或官員吏胥對商人的騷
擾,這種情形會使得經商環境惡化,因此商人以集體的力量向政府要求保護或賠
償,而政府也不斷地申嚴禁令。另一是有關商業契約的爭執,這類衝突有時發生
在客商和本地牙行之間,有時發生在商人和承攬運輸的?夫、船行之間,也有時
發生在商人和商人之間,甚至引起訴訟,政府也常依據法令或成案介入處理。從
這三類衝突看,可以肯定當時政府官員對商人提供各種保護或補救的措施,並沒
有對權益受損的商人相應不理或打壓,而法令也有條文可以引據來對這些糾紛加
以規範。因此本文最後認為,儘管中國歷史上確曾有段時間實施重農抑商的政
策,但清代前期的政府固然沒有積極扶持民間工商業的發展,卻絕對沒有抑商,
而且這種態度,從宋代以來就已經如此。

晚清五口通商之後,上海成為中國最重要的對外通商口岸,對農村或城市都有很
大的影響,劉石吉在他的論文結尾已略為提及。陳慈玉所撰的〈十九世紀後半江
南農村的蠶絲業〉,討論的是上海開港之後,經歷太平天國戰爭,江南地區仕紳
與地方官對農村蠶絲生產的推動,以及農民收益的情形。自十六七世紀以後,生
絲成為重要的輸出商品,而且生產集中在江南農村一帶。上海取代廣州為最大對
外貿易港後,一方面由於生絲就近從上海出口的刺激,另一方面外國棉製品的輸
入造成國內棉業的衰退,農民有必要另謀生計,使得江南農村的蠶絲生產更為活
躍。然而戰爭造成江南農村的荒蕪,為復興農業生產力於是有蠶桑獎勵事業的展
開。丹徒課桑局在戰爭前已有十年的歷史,戰爭結束後又再設置,開江蘇省蠶桑
推廣運動的先河。江蘇省其他各地,也在戰爭後有獎勵蠶桑的措施。丹徒課桑局
的資金主要由地方仕紳籌措,有些地方的這類機構則由地方官捐廉設置,或由各
善堂的公款提供。無論哪一種方式,資金的來源都有限,也因此即使在光緒中期
以後,江蘇已成為原料繭的主要供給地,農村中的蠶桑生產仍繼續以傳統的方式
經營。在地方官與仕紳的獎勵之下,農民紛紛以蠶桑為副業,用以補充家計。農
民有些自己繅絲,把生絲出售給鯀行;也有些不繅絲,直接把蠶繭銷售給蠶桑局、
絲行或牙行性質的繭行,絲行或繭行再把生絲或蠶繭轉銷給上海的外商。蠶繭的
商品化始於1880年代,原因是農民生產的蠶繭多了以後,自己沒有時間繅絲。
蠶絲業的利潤看似頗厚,但是生產費用高,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已須借貸,只養蠶
而無地栽桑者,桑葉亦須購買,絲行在收購生絲時也往往壓低價錢,所以實際利
益未能為農民所享有。

陳慈玉的論文說明瞭當新開港埠的商業活動影響到農村的同時,農村的傳統社會
結構仍繼續存在。然而新開港埠本身有外國租界的存在,造成國家的主權喪失,
卻在中國歷史上前所未見。王爾敏在〈外國勢力影響下之上海開關及其港埠都市
之形成(1842∼1942)〉一文中,就是以沉痛的心情來討論的這一個近代中國城市
的新特徵。全文以開埠通商五口岸中最重要的上海為對象,重點在說明開埠後外
國租界範圍不斷擴大的過程,以及中國人在惡劣環境下的因應。上海開埠起始,
最早的商埠區界範圍,也就是英國和上海地方政府所商定的最早租界範圍。商定
之後不過三年,英國領事又要求擴大租界,這次劃定的面積超過原初劃界的三
倍。繼英國之後,法國也在上海劃定租界,與英國隔洋涇?相對。之後不到五年,
在小刀會事件中,趁以武力介入中國事務的機會,擴大了租界的範圍。中日甲午
戰爭前,美國也在上海確定了租界,位置在英商住區吳淞口及黃浦江之北,雖較
偏遠,但面積達英租界近三倍。甲午戰後,英、法兩國租界也要求擴界。中國政
府在幾度拒絕之後讓步,英、美兩國租界合並為公共租界,新增土地為舊地兩倍
以上,法租界面積亦增大一倍。此後雖然法租界在民國建立後有一次重大的擴
張,但上海洋人繼續擴界的企圖已引起華人社會的憤怒,地方士紳並提出抗議。
另一方面,地方官紳居民也醒覺而從事實際自救行動,成立機構,從事自築馬路,
自行承擔上海市政的發展,以杜絕外人再度擴張租界之希望。孫中山則在“實業
計劃”中提出東方大港的建設,在乍浦、澉浦之間另闢新埠,取代上海,以廓清
許多複雜的國際糾紛。對於上海港埠本身也提出了全面徹底改造的計劃。此後國
民政府以孫中山的計劃為藍本進行上海的改造,雖因中日戰爭爆發,上海淪陷而
中止,但隨著抗戰期間達成不平等條約的廢除,口岸主權開始恢復其完整。



城市與鄉村   梁庚堯  劉淑芬 主編
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4
(臺灣學者中國史研究論叢:7/邢義田,黃寬重,鄧小南主編)

目    錄

出版說明……………………………………………………………(1)
總序…………………………………………………………邢羲田(1)
導言…………………………………………………………梁庚堯(1)
周代都市的發展與商業的發達……………………………許倬雲(1)
漢代的父老、僤與聚族里居——《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讀記……邢義田(27)
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中古佛教社會救濟的個案研究…………………劉淑芬(52)
唐代的伍保制………………………………………………羅彤華(88)
南宋官戶與士人的城居…………………………………梁庚堯(118)
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實況——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為考察中心…………黃繁光(148)
明代北京的瘟疫與帝國醫療體系的應變………………邱仲麟(182)
十六七世紀中國的一個地權問題:福建省漳州府的一田三主制…………張彬村(228)
明清時期長江下游地區都市化之發展與人口特徵……劉翠溶(247)
明清時代江西墟市與市鎮的發展………………………劉石吉(286)
明末清初城市手工業工人的集體抗議行動——以蘇州城為探討中心……巫仁恕(325)
由蘇州經商衝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關係…………邱澎生(359)
十九世紀後半江南農村的蠶絲業………………………陳慈玉(402)
外國勢力影響下之上海開關及其港埠都市之形成(1842∼1942)…………王爾敏(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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