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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請益] 體罰定義 蛙跳罵笨也算
發信站: KKCITY (Tue Feb  6 16:52:2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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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YoYTG.bbs@micro.bio.ncue.edu.tw (★☆天馬行空☆★間n之銘言:
> ※ 引述《kevinjl@kkcity.com.tw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發生爭議時 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不是嗎?
> >     其實這一連串體罰的討論串看來
> >     最糟糕的是 連老師自己都 無法肯定自己
> >     為甚麼不信任自己的行為 能得到校內老師的支持?
> >     為甚麼不信任自己的行為 能得到法官的認同?
> >     當事者可以感覺不舒服 但是老師可以解釋
> >     自己讓學生感受到不舒服的必要性
> >     例如 為了保障其他學生受教的權利
> >     也可以讓法官接受 學生的不舒服 是學習的必經過程
> >     例如 訓練體力 或練習寫字算術 生活常規等
> 既然都已經明文規定
> 那就是犯法了~~
> 而得向法官說明並讓法官認同~~不就已經在法庭上了
> 這已經非常嚴重了吧@@~費用不講~~三年來個一次就吃不消了吧
> 網上大家都講的很酸~~不過這也是事實~~無奈= =`

目前那些定義,是行政解釋,非司法解釋。固然行政解釋對法官而言具有參考
性,但並不表示法官沒有自己的看法。

對擔憂日後將難以管教的夥伴來說,能夠努力的,是在行政解釋定型前儘量向
教師會的負責人提出自己的看法。而我的看法是:

以常見的罰站來說,除非誇張到學生內急連廁所都不給上、憋出膀胱炎的程度
,否則如何認定其「造成身心之侵害」?至於罰體能,儘管過程汗流浹背氣喘
吁吁,但只要在學生體能範圍內合理為之,反收發洩精力、訓練體能之效而有
益其健康,不宜遽認定為體罰。現在學生,尤其是生長在都會區的下一代普遍
多靜少動,只要沒操出血尿、肌溶解等傷害,即使過程累(所謂的身體不舒服
?)也並非壞事。現行教師法授權各校訂定的輔導管教辦法有概括條款,只要
管教客觀上並未達造成學生身心侵害的程度,即應回歸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款
-尊重教師自主專業、與學生相處的經驗和判斷餘地,不應遽認定為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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