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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請益] 體罰定義 蛙跳罵笨也算 發信站: KKCITY (Tue Feb 6 16:52:22 2007) 轉信站: Lion!news.nsysu!ctu-gate!news.nctu!news.ntu!news.au!zoonews.ee.ntu!news ※ 引述《YoYoYTG.bbs@micro.bio.ncue.edu.tw (★☆天馬行空☆★間n之銘言: > ※ 引述《kevinjl@kkcity.com.tw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發生爭議時 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不是嗎? > > 其實這一連串體罰的討論串看來 > > 最糟糕的是 連老師自己都 無法肯定自己 > > 為甚麼不信任自己的行為 能得到校內老師的支持? > > 為甚麼不信任自己的行為 能得到法官的認同? > > 當事者可以感覺不舒服 但是老師可以解釋 > > 自己讓學生感受到不舒服的必要性 > > 例如 為了保障其他學生受教的權利 > > 也可以讓法官接受 學生的不舒服 是學習的必經過程 > > 例如 訓練體力 或練習寫字算術 生活常規等 > 既然都已經明文規定 > 那就是犯法了~~ > 而得向法官說明並讓法官認同~~不就已經在法庭上了 > 這已經非常嚴重了吧@@~費用不講~~三年來個一次就吃不消了吧 > 網上大家都講的很酸~~不過這也是事實~~無奈= =` 目前那些定義,是行政解釋,非司法解釋。固然行政解釋對法官而言具有參考 性,但並不表示法官沒有自己的看法。 對擔憂日後將難以管教的夥伴來說,能夠努力的,是在行政解釋定型前儘量向 教師會的負責人提出自己的看法。而我的看法是: 以常見的罰站來說,除非誇張到學生內急連廁所都不給上、憋出膀胱炎的程度 ,否則如何認定其「造成身心之侵害」?至於罰體能,儘管過程汗流浹背氣喘 吁吁,但只要在學生體能範圍內合理為之,反收發洩精力、訓練體能之效而有 益其健康,不宜遽認定為體罰。現在學生,尤其是生長在都會區的下一代普遍 多靜少動,只要沒操出血尿、肌溶解等傷害,即使過程累(所謂的身體不舒服 ?)也並非壞事。現行教師法授權各校訂定的輔導管教辦法有概括條款,只要 管教客觀上並未達造成學生身心侵害的程度,即應回歸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款 -尊重教師自主專業、與學生相處的經驗和判斷餘地,不應遽認定為體罰。 -- ┌─────◆KKCITY◆─────┐ ■ KKBOX 可立刻 聽音樂 ■ │ bbs.kkcity.com.tw │ ■■所有想找的歌通通不必等 ■■ └──《From:219.68.20.77 》──┘ ■■■http://www.kkbox.com.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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