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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請益] 體罰定義 蛙跳罵笨也算 發信站: KKCITY (Sat Feb 3 14:19:35 2007)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is.nctu!news.ee.ttu!news.ntu!news.au!zoonews.ee.n ※ 引述《comth (\(小艾\))》之銘言: >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問題是 不舒服 並不是當事者認定的 > 當事者會佔很大的成份 > 就如同兩性平等法一樣 > 法官還不是得靠受害者的描述以及相關證人來認定 譬如性騷擾 > 板上個位受害人有 證人也很多 ljy的說法是可成立的 司法的審查比較客觀嚴格(民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我不敢講,但刑事的認定 一般來說比較嚴謹,不輕易入罪),但別忘記除了司法以外,老師們的頭上 還有行政權的鉗制。一旦標準高到令人動輒得咎(比如說這個可笑的不舒服 定義),就算法律上的責任不成立、行政內規也躲不掉的時候,那只好宣告 「聯絡簿管教時代」來臨。學生在校一切偏差行徑,老師們只消動動嘴巴說 「不可以這樣」就行了,其他一切交給聯絡簿。 恭喜中華民國教育改革,邁向另一個嶄新的新年代。 > > 就該去思考法院或一般人的認定是什麼情形 > > 這種事情 可以用標準答案解決嗎? > > 習慣有標準答案的人 或許該先去思考 為甚麼不會有標準答案 > > 無法打破 ”需要標準答案”的思考迷思 永遠會為此而困惑 > > 如果是針對體罰 個人認為就應該有標準答案 > 免得像一些團體 如人本基金,見縫插針 > 講清楚,對大家都好 > -- ┌─────◆KKCITY◆─────┐ ◢ ╱ 想要成立班系社團站台嗎? │ bbs.kkcity.com.tw │ █▉ ─ KKcity即日起開放BBS站申請囉! └──《From:219.68.20.77 》──┘ ◥ ╲ 免程式技術、硬體成本的選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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