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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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請益] 體罰定義 蛙跳罵笨也算
發信站: KKCITY (Sat Feb  3 14:19:3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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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th (\(小艾\))》之銘言:
>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問題是 不舒服 並不是當事者認定的
> 當事者會佔很大的成份
> 就如同兩性平等法一樣
> 法官還不是得靠受害者的描述以及相關證人來認定 譬如性騷擾
> 板上個位受害人有  證人也很多 ljy的說法是可成立的

司法的審查比較客觀嚴格(民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我不敢講,但刑事的認定
一般來說比較嚴謹,不輕易入罪),但別忘記除了司法以外,老師們的頭上
還有行政權的鉗制。一旦標準高到令人動輒得咎(比如說這個可笑的不舒服
定義),就算法律上的責任不成立、行政內規也躲不掉的時候,那只好宣告
「聯絡簿管教時代」來臨。學生在校一切偏差行徑,老師們只消動動嘴巴說
「不可以這樣」就行了,其他一切交給聯絡簿。

恭喜中華民國教育改革,邁向另一個嶄新的新年代。

> >     就該去思考法院或一般人的認定是什麼情形
> >     這種事情 可以用標準答案解決嗎?
> >     習慣有標準答案的人 或許該先去思考 為甚麼不會有標準答案
> >     無法打破  ”需要標準答案”的思考迷思 永遠會為此而困惑
> 
> 如果是針對體罰 個人認為就應該有標準答案
> 免得像一些團體 如人本基金,見縫插針
> 講清楚,對大家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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