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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新聞]蛙跳、蹲跳、罰站 算體罰
發信站: KKCITY (Wed Jan 24 00:15: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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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skzero.bbs@bbs.csie.ncu.edu.tw (武心)》之銘言:
>     這就是告訴我們   一步退   步步退
>     受限於「全世界一百多個先進國家『都』有零體罰」入法的鬼扯文宣
>     以及全教會『不小心』協商同意的結果
>     現在就是準備步步往後退  實現『心電感應』愛心教學的最好時機了
>     全教會跟教育部協商的管教辦法  連個鬼影都沒有  教育部就已經開始昭告天下
>     這位老師  乖  罰站不可以喔
>     老師最好還是要以『輔導』、『教導』的方式來管教學生喔 (  ̄ c ̄)y▂ξ

這部份其實了無新意,只是重複教育部民國75年7月24日台(75)國31712號函令
罷了。所以一些學校的輔導管教要點,已以「站著反省」代替罰站。(按:還
不是換湯不換藥?)

當時的函令中,已稱「未接觸學生身體,但超過學生體能負荷」也是體罰樣態
之一,而這也被某些教改或家長團體擴張解釋成罰做體能也是算罰。不過關鍵
字是「超過學生體能負荷」,而非動作本身。否則升旗站久一點不也是體罰?
帶班講究體育、會操學生體能的老師不就天天體罰?

罰(或者說懲戒)本來就會造成身心不快,藉由負面的回饋感讓受罰者警惕、
矯正錯誤行為。不必將少數凌虐的個案等同於體罰,然後將體罰的內容擴張到
包山包海。在可負擔的範圍內是訓練,超過我也認為算是整人、甚至是凌虐。
如何具體認定有沒有超出負荷?綜觀過去實務上的經驗,客觀條件還是以是否
檢具驗傷單為主,以避免各說各話。除非真的操出傷,否則不必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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