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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VVVF@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KKCITY (Thu Jan 11 03:26:05 2007)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cu!ctu-peer!news.nctu!netnews.chu!Leo.mi.chu!zoon ※ 引述《Inspector ( )》之銘言: > 其實只要反問一句話就夠了:最好是你的小孩不光不寫作業,而且偷改聯絡簿 > 六七次、家裡學校兩邊騙十幾次,如是以月計。你還覺得是雞毛蒜皮的小事。 > 不能動他唷∼否則等同暴力討債。 > 以矯正行為偏差為目的的懲罰不等於違法體罰,更不是暴力討債。高院的判解 > 已經說明,只要懲戒出自於教育目的、合乎廣義的比例原則、能為社會多數人 > 所接受,即難謂不當。前篇已述,不重複。 > 至於你以下說的那些,只能說或許那些學校考量到學生前途,不想讓他們留下 > 人生污點。不過既然各位堅持,我會肯定若遇到這種情況,一定優先送交警察 > 或司法單位處理。 我吃宵夜吃的很撐,睡不著來回個文: 我一直覺得,高院89年的判決對一個熟悉法律的人來說應該是在眼熟不過的標準了。 我之前曾提過的主張其實就是那麼一套。 但是很妙的事情是,何謂「符合教育目的」? 就如同我之前引用過,侯文詠先生的話語「玉不琢不成器到底是一種真理,還是不堪 檢驗的信仰?」 萬一,我說萬一,法官是吃豬狗(pigdog,台灣大學李茂生教授)那一套的,那你會 累死—因為首先你得證明你這一打對學生會有正面的幫助,然後你還得證明這一打就 跟接種預防針一樣可以「凍」很久。完蛋了,你怎麼跟法官掛保證? 問題就出在「教育目的」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你那個教育目的的射程(有效範圍)到底多大? 最後,如果一直講「愛」的話,我想 豬狗大人的話可以給大家一點啟發: 以往的少年在司法程序中被視為是被愛的對象,他沒有理由去拒絕成人的愛,甚 至於當他拒絕成人的「愛的規訓」時,會被認為是無藥可救。同樣的一句話也可以用 來解釋贖罪的司法中的少年地位。也就是說,少年沒有理由去拒絕成人的贖罪,當他 拒絕時,就會被認為是不知好歹。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從舊法到新法,少年始終就 是處於被支配的地位。他從來沒有在司法的溝通中擁有過主動的可視性,而在系統 (文脈)中擁有一定的地位,能夠主動地展現自己,並且被對方看得到的這一件事情, 是參與系統運作的最基本要素。 如此說來,倒不如不要採贖罪的司法,而改採由純純的愛轉變成痛切的恨時所形 構出來的少年刑事司法,還比較能夠肯認少年的存在。因為在這個時候成人們至少將 少年當成溝通的對象,而要求其負起做為溝通的一造的(刑事)責任。一些警政系列 的學者批判新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時候,正是基於這個理由,而主張少年仍舊應該負 起刑事責任。不過,我認為這僅是上述「犯罪少年為被害人」這類的虛偽標語的副作 用而已,這些學者的本意並不是真的想要把少年當成溝通的對象,因為他們根本就是 想片面地、強制地將刑事責任歸諸於少年身上,而在論述時為了合理化自己的說法, 於是利用了「少年是被害人」這一類主張的非現實性而已。 我是想透過對於少年的過去犯罪事實的原因分析以及操作,利用倒裝句的手法, 轉變做為溝通的一造的成人的地位,但是這種手法僅能適用於成人,對於做為溝通的 另一造的少年,則未必能產生改變地位的作用。如果硬要將這種論述的效力範圍擴張 到少年身上,那少年就會成為「被贖罪」的對象,一種單方面接受成人善意或歉意的 對象。而且這也會產生副作用,會使得少年處於更悲慘的境界。 (李茂生,後現代犯罪學的啟示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 ┌─────◆KKCITY◆─────┐KKMAN團隊 全新力作 ◎◎KKBOX◎◎ │ bbs.kkcity.com.tw │知名歌手通通都有 所有新歌想聽就聽 └──《From:59.115.3.34 》──┘※※ 內容豐富多元的線上音樂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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