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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chinan1@yahoo.com.tw (chinan),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堅持違法體罰? 應該向校方請辭
發信站: Yahoo!奇摩大摩域 (Wed Jan 10 22:01: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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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之銘言:
> 國小沒有校規是什麼意思?
> 七歲進入國小, 剛脫離無行為能力的年齡, 也就是說小一開始就要為他的行為
> 負一些法律責任了.
> 如果被恐嚇被勒索的學童家長循司法途逕維護自己小孩的權益,
> 你認為身為老師可以完全置身事外嗎? 如果法院傳你當證人, 你出不出席?
> 至於對違規學生身心好不好, 法律自有考量, 你我他就不必過於擔心了.


正確的說,國小不是沒有校「規」,而是沒有一個真正讓他「負責任」的法規。

當兒童逾越了規範(課業、行為都是),不是通常感受不到「責任」,就是後果通常得由其他人承受(家長、學校、同學)。我們時常說的:「讓他自己承擔後果」,在國小學童身上是很少看到的。

也許,大家對兒童是過度保護了;有些「專家」不是還說「小孩有犯錯的權利」嗎?

教師不必考量「對違規學生身心好不好」嗎?我想沒有多少人會同意的。最大的問題,我認為是在「考量到什麼程度才適當」上,但這也是最難拿捏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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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奇摩 大摩域 <http://bbs.kimo.com.tw/> 
◆ From: 61.64.1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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