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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KKCITY (Wed Jan 10 21:19:4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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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cling.bbs@bbs.cis.nctu.edu.tw (閒 閒 海 風)》之銘言:
> ==> 在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的文章中提到:
> > 其實只要反問一句話就夠了:最好是你的小孩不光不寫作業,而且偷改聯絡簿
> > 六七次、家裡學校兩邊騙十幾次,如是以月計。你還覺得是雞毛蒜皮的小事。
> > 不能動他唷∼否則等同暴力討債。
> 其實只要反問一句話就夠了:

如果你礙於面子不方便回答,我就公開問了:

有誰認為如果他小孩這樣,還認為是雞毛蒜皮小事的網友,讚聲一下。

容我先大膽下句結論:不會哪個正常人會覺得他小孩這樣會是小事,包括你
在內。這不會有錯。你的嘴砲看起來雖然偏激,但應該是個正常人。

> 要是你公司客戶不光拖延上千萬的貨款 而且訂單改了六七次
> 如是以年計 你會去打客戶嗎?
> 不就是暴力討債!!!????
> 跟這比起來 你的學生作業不交真是他媽的雞毛蒜皮到了極點
> 你比暴力討債的公司還不如 暴力討債倒還沒去打小孩吧

唉,你要講法,卻連兩者的差別都搞不清楚。不管司法或社會,都肯定教師
有懲戒權。懲戒權本身多少具強制性質與侵害權利的色彩,如同國家必要時
可以限制或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高院的見解也肯定只要符合廣義
的比例原則,對教師懲戒權採肯定說,之前也早說過。我發現你回文都刪掉
這段不回應,怎麼不是談法?真講法了,又裝沒看到,儘回應些不當比喻。

最簡單的差別:你無權要求客戶做體能掃廁所,但學校可以訓練學生體能與
打掃環境。大部分的人都好逸惡勞,也不喜歡髒亂;所以要求做體能與勞動
服務,本質上就具有強制性質。就算將你們口誅筆伐的打手心給丟垃圾筒,
只要這種「特別權力關係」(雖然說目前已相對淡薄)存在,那麼你的例子
就不合適。除非你想說學校不能訓練學生體能、不能要求勞動服務。不過這
是不可能的,你應該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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