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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KKCITY (Sun Jan 7 14:38:52 2007)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is.nctu!news.ee.ttu!news.ntu!news.au!zoonews.ee.n ※ 引述《Inspector ( )》之銘言: > 補一段過去的舊文: > 在教師輔導管教部份,即即所謂的紅線,台灣高等法院實已有見解, >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十四號判決文即指出: > 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雖未明文規定賦予教師懲戒權, > 惟為達教育目的,應認教師應有必要之懲戒權,惟教師行使懲戒權之範圍, > 須客觀上有足夠之教育理由,包括 六項標準: > 1.教師主觀上人基於教育目的,而非出於恣意為處罰 > 2.懲戒手段是有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 > 3.懲戒手段若有數種均可達成目的,應選擇對學生侵害最小者 > 4.懲戒所欲達成之目的,與懲戒對學生造成之損害間必須均衡 > 5.尤須考量學生個別之承受能力,如學生之體型,年齡,性別,生理和情緒狀況 > 6.其方式須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尤記得js教授說「處罰沒有比例原則」,看來高等法院並不以為。由上開 文中,不難發現司法實務的判解,認為教師懲戒權,同樣有行政法上不當 連結禁止及比例原則的適用。 1->恣意禁止,不能沒理由的處罰。2,3,4->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原 則,顯見某種處罰強度是否合理,端視個案而定。高強度的處罰,若學生 初犯小過即行之,並不合理;但對於情況嚴重的累犯而言,卻可能是合理 的。5->三、五下手心並未成傷,學生尚非難以承受。6->以目前主流民意 ,多數社會大眾仍支持適度體罰。 加上沒有客觀佐證「造成身心侵害」的證明,如驗傷單,顯見難遽以認定 打個幾下手心是違法體罰,充其量只算是沒有造成身心侵害的懲戒行為。 就法論法,以上。 -- 坦白說,對於和各位爭論我的作法倒底算不算違法體罰,我累了。我只是 個努力想改變學生未來,卻掙扎在傳統華人社會對師者期待、與西風東漸 落差之間的卑微教育工作者。 二次家訪後,我一度擔心他家裡的管教若不能配合,歷史會再度重演,鄭 重面告他: 天才∼下次再繼續騙,你的屁股當天就跟椅子無關。上課只能站著上,下 課只能原地蹲下休息;早午自習等空閒時間,罰勤刷地、找個最髒的廁所 給你掃;體育課加做鐵人三項。若這樣還罰不怕,那就甲種服裝--除了 下課和吃飯,上課與罰勤時段加背書包。 旁邊聽到的同學插嘴說:我如果是他,寧願選擇打手心算了∼ 不打有不打的方式,對吧? -- ┌─────◆KKCITY◆─────┐ ◢ ◤ 找歌最方便 KKBOX 歌詞搜尋!! │ bbs.kkcity.com.tw │ \^_^ / ★http://www.kkbox.com.tw★ └──《From:219.68.20.77 》──┘ ◤ 唱片公司授權,音樂盡情下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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