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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KKCITY (Sun Jan  7 13:16:0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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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cling.bbs@bbs.cis.nctu.edu.tw (閒 閒 海 風)》之銘言:
> ==> 在 Inspector@kkcity.com.tw ( ) 的文章中提到:
> > 在政治、軍事版屢有高論的rocling 兄,怎麼也學起js教授斷章取義的回文
> > 了?是我文中其他的部份,讓你們無話可說?坦白講,如果大家都來這麼個
> > 玩法,那只是永遠各說各話,沒有交集。
> 你要違法體罰 就滾出教育界 我大概在這版上post十年了吧 怎麼會叫無話可說?
> 你要斷章取義 我也只能重申舊令
> 我們不需要有交集 你要違法體罰 就滾出教育界 就這麼簡單
> 全世界的國家 裡面三百六十行 都不能違法體罰
> 就算有的國家有鞭刑 也要依法行使 不是讓老師自己胡搞

既然你對實務問題沒興趣,只消三句不離法,那就來談法吧。

部分教改團體(好吧∼就直接點名人本)反對體罰不遺餘力,他們對體罰的
定義包山包海,罰站、暫時隔離、罰勤、罰寫......都算,更別說做體能和
暫時性疼痛。該團體平時拿嚴重的虐待事件與「體罰」做連結,塑造社會上
對體罰厭惡的負面印象之後,再透過立委(打馬不遺餘力的管碧玲,您老該
有印象吧?)提案,要求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

而教育基本法修正條文提到體罰的文字表列是: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
身心之侵害。

這段文字很有趣。在現實的教育職場,天天都有學生犯錯;那麼犯了錯被罵
兩句,或者罰個站,學生只要主張「心裡很受傷」、「剝奪我的身體自主權
」,告學校違法體罰,豈非天下大亂?所以身心有沒有受到侵害,不能由單
方面說了算,必須有客觀佐證,如驗傷單、精神科醫師的檢驗報告等。也就
是說,若沒有這些,認定違法體罰的空間是有很大爭議。

補一段過去的舊文:

在教師輔導管教部份,即即所謂的紅線,台灣高等法院實已有見解,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十四號判決文即指出:
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雖未明文規定賦予教師懲戒權,
惟為達教育目的,應認教師應有必要之懲戒權,惟教師行使懲戒權之範圍,
須客觀上有足夠之教育理由,包括 六項標準:
1.教師主觀上人基於教育目的,而非出於恣意為處罰
2.懲戒手段是有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
3.懲戒手段若有數種均可達成目的,應選擇對學生侵害最小者
4.懲戒所欲達成之目的,與懲戒對學生造成之損害間必須均衡
5.尤須考量學生個別之承受能力,如學生之體型,年齡,性別,生理和情緒狀況
6.其方式須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就以我處理那個案為例,細節前文已述,當無違反上列前五種考量。最後一
項:須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到目前為止,各項民調家長對適度體罰的支持度
,似乎還是大多數。

結論就是除非有驗傷單,否則難遽以認定打個幾下手心就是違法體罰,充其
量只能算是是沒有造成身心侵害的處罰。

你的第二篇文章,基本上只是口水戰,恕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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