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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教師是否可以對學生執行避免緊急危難或維持社會秩 發信站: 中央大學松濤風情資訊站 (Sun Jan 7 08:01:25 2007) 轉信站: Lion!news.nsysu!ctu-gate!news.nctu!news.ncu!Evergreen Origin: bbs.csie.ncu.edu.tw > ==>發信人: VVVF@kkcity.com.tw ( ), 信區: Education > ※ 引述《hoar.bbs@bbs.cis.nctu.edu.tw (灰色城堡)》之銘言: > > 只要基於"例三"的原則,所有的手段都是允許的,所有的體罰都是 > > 合法的,大家放心啦~~ > > 恐怕是貴閣下剃頭擔子一頭熱吧 > js的理念很簡單,用一句話就是:你能說得動法官你就在法庭上贏了 > ----- 蠢貨都說是體罰了, 剩下的都是廢話了. 上回在洛杉磯有人錄下了警察在嫌犯完全屈服受掌控無威脅的情況之下 仍對嫌犯施以拳腳, 結果四個白人警察竟然初審無罪, 因此引發嚴重暴動. 如果不是處罰, 斃了嫌犯都可能合法; 如果是處罰, 打人就有問題. 蠢貨要不要問處罰的定義是什麼啊? -- <<< 依法行事 消滅非法 就是一等一的現代公民 >>> -- ◎ Origin: 中央松濤站□bbs.csie.ncu.edu.tw From: 61-230-226-122.dynamic.hi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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