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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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教師是否可以對學生執行避免緊急危難或維持社會秩序措
發信站: KKCITY (Fri Jan  5 23:31:0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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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之銘言:
> > 例一: 看到學生打架,怕學生傷到旁人, 因此趕快用球棒把學生打昏,以避免緊急危難.
> > 例二: 學生在課堂上講話, 叫他出去,或是在教室後面設一間禁閉室把他關進去以維護
> > 社會秩序.
> > 例三: 為了促進公共利益, 因此為了學生成績變好,以後變成社會有用的人, 可以用
> > 妨礙自由手段, 包括關他在禁閉室直到成績達到目標.
> ----- 任何人都可以, 只要他能讓法官採信他"妨礙別人自由"的正當性.
>       許多見義勇為的路人, 就是靠"妨礙搶犯自由"而得到獎勵的.
>       要提醒沒有狗膽的老師: 路人是見義勇為, 老師可是職責在身喔!


        看來你的狗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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