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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hoar.bbs@bbs.cis.nctu.edu.tw (灰色城堡),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教師是否可以對學生執行避免緊急危難或維持社會秩序措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Fri Jan 5 16:20:22 2007)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is.nctu!cis_nctu Origin: cfw4.wisepal-tech.com ==> 在 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 的文章中提到: > > 例一: 看到學生打架,怕學生傷到旁人, 因此趕快用球棒把學生打昏,以避免緊急危難. > > 例二: 學生在課堂上講話, 叫他出去,或是在教室後面設一間禁閉室把他關進去以維護 > > 社會秩序. > > 例三: 為了促進公共利益, 因此為了學生成績變好,以後變成社會有用的人, 可以用 > > 妨礙自由手段, 包括關他在禁閉室直到成績達到目標. > ----- 任何人都可以, 只要他能讓法官採信他"妨礙別人自由"的正當性. > 許多見義勇為的路人, 就是靠"妨礙搶犯自由"而得到獎勵的. > 要提醒沒有狗膽的老師: 路人是見義勇為, 老師可是職責在身喔! 恭喜恭喜, j教授決定大赦天下,他支持完全沒有體罰的問題, 只要基於"例三"的原則,所有的手段都是允許的,所有的體罰都是 合法的,大家放心啦~~ 不過j教授的法律水準,你也知道...今天你相信他,你以後大概不會相信任何 人了... -- *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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