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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rocling.bbs@bbs.cis.nctu.edu.tw (閒 閒 海 風),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勸大家要有[依法管教]的責任心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Wed Dec 27 00:17:49 2006) 轉信站: Lion!news.nsysu!news.cis.nctu!cis_nctu Origin: 218.210.124.200 ==> 在 GUN.bbs@bbs.csie.ncku.edu.tw (此次停站7天,進 的文章中提到: > ※ 引述《jsandjs.bbs@bbs.csie.ncu.edu.tw (js)》之銘言: > > ----- 狗屁不通. > > 法, 有叫人不能(不是不該)做什麼的, 也有叫人必須做什麼的. > > 當老師, 必須合法管教學生, 不能體罰學生. > > 要怎麼合法? 所有不違法的手段儘管使出來. > 你到底懂不懂法律的本質?? > 法律會叫你【該去做什麼嗎???】 > 假設法律規定我該做什麼 那我今天不做 明天再做 那我是不是今天違法?? > 不要鬧笑話了! > 有個法會訂該怎麼做 那我不是每天都翻法條 看看今天遺漏那項沒做?? > 真是搞笑了。 你這蠢蛋到底懂不懂法律的本質?? 法律會叫你【該去做什麼嗎???】當然會!!!!!!!!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三章基本國策 第五節教育文化 第158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 國民道德,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159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160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 ,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第161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162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163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 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 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 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 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165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 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166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 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167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 祝台獨份子的母親 都能在日本順利成為慰安婦 好大大的出人頭地 -- *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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