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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連署反對教師法惡修
發信站: KKCITY (Sun Nov 26 01:12:5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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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skzero.bbs@bbs.csie.ncu.edu.tw (武心)》之銘言:
> 或許很多老師都還不知道,這樣的法案在立法院已經一讀通過了。
>       將對老師造成很大的影響,尤其是新進老師。

 這位大哥:
 94年12月就已經一讀會通過了,過了11個月才在緊張一讀通過了
 全國教師會會不會Lag太大了一點?
 不過看貴閣下對立法院的生態不是很清楚,為各位解說一下立法院的遊戲規則:
 有個簡單的說法,一讀會跟全院聯席會(俗稱三讀)都是行禮如儀,真正審法案的精
 華在二讀會;二讀會才在做實質審查法案的動作。
 一讀會的目的在於把法案交付實質討論,三讀在於確認二讀會實際審查出來的法案

 當然這是很粗糙的說法,還有請各方行家指正提點一二

>    教師法惡修後的影響:修法後的影響:
>     一、降低教評會教師比率〈已完成一讀審查程序〉:
>         1、 最明顯的用意在於----增加行政的控制力。
>         2、老師比率降至2/5,就是不過半,意味著不用教師出席,教評會也可以開會。
>         3、校外人士比率增至1/5或2/5,除表示學校自主性喪失,
>            更意味著老師任人宰割。

 要不要先看一下立法理由?
 要不是各位教評會委員老是弄到湊不齊人流會,人家沒事幹會去「噹」這條?
 (關係文書第14條之1說明理由三)
 而且再看一下11條之1的立法說明,只有把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及家長代表訂死
 又,教評會教師代表的比例在修正之後,只有在教評委員數目為15、17、19人的時候教
 師代表會少兩「喀」,6人或8人時教師代表數不變,其他人數時會少一喀教師代表
 (關係文書第11條之1說明三)

 我承認我是不大清楚教評會的運作情形,不過搞到跑兩票就崩盤(教師被解聘)這會不
 會太誇張了一點?

>    二、降低解聘老師的條件〈已完成一讀審查程序〉:
>        1、老師比以前更容易被解聘。
>        2、連車禍過失傷害被判有罪,都構成解聘的要件。
>        3、若與降低教評會教師比率配合運作,老師可能隨時走人,老師隨人予取予求。

 解聘唷
 先提醒各位一下,在外面的職場上要是向貴閣下曾經說過的「擺爛才是王道」的話,
 老闆就會很阿莎力的給你一張單子,上面寫上「You are fired」請你回家吃自己,
 合先敘明。

 再來仔細看一下修正條文
 第一項:貪污,這個跟舊法的第二項意思一樣,文字變動
 第二項: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犯內亂外患罪,正常狀況下應該沒有人會搞內亂外患吧,
         您多慮了
 第三項:性侵害、性騷擾,應該你也不會希望你的同事是XX之狼吧
 第四項:被判徒刑之罪,這個特別講解一下
         原本的舊法是「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獲宣告緩刑」修正條文是「被判有
         期徒刑」乍看之下好像嚇死人,可是司法實務上很少有判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
         刑。因為在刑事政策上這叫「短期自由刑」,實證研究指出這是種弊多於利的
         作法,「獨派大老」林博士山田教授對此有相當多的評論可參考之,在此置入
         性行銷一下 XD
         廣告打完,重點在於除非法官想整你,不然這些一年以下的罪要嘛不是判拘役
         得易科罰金,不然就是想辦法把你關久一點,而且修正條文還有「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講白話一點,大部分時間法官看到一個老師跟人家出車禍被判
         有罪的時候,除非你白目到跟法官嗆賭,不然只要「被告犯後表現良好,深具
         悔意」,「為勵其自新,特予緩刑X年」就跑出來了
         出車禍我判你一年半,你老師還是不用當了啊。
         當然,有些人跟法官對嗆,「死不認錯」被判九個月的也不是沒有聽過;不過
         搞成這附德行,台灣社會的人生出了問題啊
 第五項:依法停止任用,同舊法第三項
 第六項:褫奪公權,同舊法第四項
 第七項:禁治產,同舊法第五項
 第八項:被通緝或羈押、管收
         被通緝算是比較嚴格一點,畢竟通緝的目的只是在於把你這個「通緝犯」抓
         到檢察官面前,而事實上成為通緝犯也很簡單,你被人家告當上被告,法院
         屢傳不到被告就發通緝了,這個會比舊法嚴格,但是還是屬於一般社會觀感
         上可以接受的範圍。
         至於羈押跟管收,兩個都要請你去住看守所,出都出不來了你還想教書?好
         歹也等你出來吧
 第九項:精神疾病還沒好
         這反而還是德政勒,畢竟這年頭被學生弄到憂鬱症的老師那麼多(應該吧),
         可是憂鬱症又不是不會好;即便是精神分裂症也可以用藥把病情控制得很好。
         舊法對精神疾病的態度就好像那是一個患者的原罪,新法將之鬆綁,應予鼓勵。
 第十項:行為不檢,彈性比舊法第八項寬,但是有「經查證屬實」的要件,所以要怎麼
         操作……我還想不出來,這個會是二讀會的一大爭點。

 所以,這樣您有沒有覺得舒坦一點?

>    三、減班、課程等所造成的超額資遣:
>        1、減班或課程調整都不是老師所造成的,但老師要承擔懲罰
>         -------被資遣,而不管老師一家老小的死活。

 人生啊
 那景氣不好,公司經營不善也不是員工的錯啊,為什麼老闆可以資遣員工呢?
 我可以理解你的心情,但是這個社會上不是只有教師才會面對這種問題好嗎?

>    四、強制教師接受評鑑〈已完成一讀審查程序〉:

 搞不懂這個問題在哪裡?

>    五、降低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老師的比率〈已完成一讀審查程序〉:
>        1、教師比率由2/3降至1/3,導致申評會無法以老師的角度來思考。
>        2、教師比率由2/3降至1/3,導致不用教師參與也可以開會。
>        3、最後教師將有冤屈無處可申冤。

 這個講起來是個大故事,不過簡單地說:
 老師的角度可不等於一般民眾的角度,套句馬英九市長的名言「這是人民感受的問題」
 至於為何大家會有這麼大的代溝?我也沒有什麼深入的研究,有請方內行家指點。
 我覺得問題點是在於砍成1/3會不會砍太多?
 我個人是覺得2/3太多,但是1/3又太少,建議改成1/2
 但是提案委員大概是認為修正草案中的1/2非教師(公正人士、法律學者專家、教育學
 者專家)當中的教育學者專家會cover到教師這一塊吧,這個你得問問題提案委員才知
 道,我可不是他肚子裡的蛔蟲。

>     六、強制導護:
>         1、增加與教育無關的工作,亦增加無限的責任。
>         2、老師非導護專業,導護過程易增危險。
>         3、既非專業,若又與上述各項配合實施,稍有差池工作可能不保。

 這我倒是沒有在關係文書裡面看到,不知道是從哪裡跑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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