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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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greatlake@kkcity.com.tw (the great lake state),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到底要吵多久?無聊到死。
發信站: KKCITY (Sun Nov  5 03:44:4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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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拷貝」文章很「辛苦」吧?為什麼要扯這麼多?

        我以前就有提過把教師法改一下不好嗎?例如教師法第十四條改一下,就減低
    很多不適任教師的問題。我想問,是考上教師之後提出體檢表,還是考甄試之前提
    出體檢表?如果甄試之前每個甄試的教師都先去做精神鑑定,之後麻煩不會少一點
    嗎?如果甄試之前先去地檢署領「良民證」,問題會不會少一點?然後第十四條一
    開始就寫: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為什麼
    不改成: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或是直接在教師甄試簡章中就
    直接寫,有下列各款之一者,錄取無效,且不得聘任之。

        吵什麼吵,吵了幾年了,到現在還在吵,無聊死了。教師的工作權要受到保障
    ,但是學生的受教權「優於」教師的工作權,不然我們申請釋憲啊。看須不須要不
    保障不適任教師的工作權。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還有很多可以討論的,教師法可以不可以適用到大專院校去?我看過勤益技術
    學院的聘任簡章,有提到教師法第十四條的問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John Nash
    依法是不可以到勤益技術學院教書的,他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症。如果John Nash 有
    一天願意「委屈」自己,到台中的勤益技術學院教書,很抱歉,依法是有問題的。
    那勤益技術學院怎麼變成一流的科技大學?




                                                        余心樂  Nov. 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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