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ducation ◎ 教育 -- 百年大計    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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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pinotiry@kkcity.com.tw ( ), 看板: education
標  題: Re: 資優生是補習補出來的嗎?純抱怨!
發信站: KKCITY (Tue Jun  6 18:59:4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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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可惜 根據教師法 老師的義務並非如此消極
>    建議你 推動修法
> 教師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遵守聘約規定,依法履行。維護校譽,依法履行。
>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積極告知嗚住耳朵則無法聆聽上課,依法履行。
>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依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依法履行。
>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依法輔導或管教學生,不得辱罵或傷害其自尊,
 更不可有傷害身體或任何可能引發性騷擾疑慮之行為,依法引導其適性發展。
 唯教師在同一堂課中,只能教學特定科目或主題,
 若教師無法在同一堂課同時引導三十幾個個性不同、家庭背景迥異
   (如富家子弟、單親、特種行業家庭、發展遲緩、外籍配偶…)
 的學生做適性發展,需依法送辦。唯懇請教育部能夠一班搭配三十位導師以利實施。
>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履行。
>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依法履行。
>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履行。
>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依法履行。
> 九  擔任導師。
    依法履行。
> 一○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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