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uddhism ◎ 連線佛教版    板主: 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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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clearbook@kkcity.com.tw ( ) 看板: Buddhism
標  題: Re: 四依法與四大教法
發信站: KKCITY (2009/06/26 Fri 14:08:45)

※ 引述《Heavenchow.bbs@cbs.ntu.edu.tw (Heaven)》之銘言:
> 大家可以想一想, 第一個論點是如何出來的?

當然是「原作者」提出來的,針對提出此論點之主、客觀因素,他人可予以:接納、否
定、尊重、質疑、討論。

> 認為 AA 與 XX 有關, BB 與 XX 有關, 又是誰決定的?

也是「原作者」決定的,針對提出有否關連性之主、客觀因素,他人可予以:接納、否
定、尊重、質疑、討論。

> 其實也有人提出 CC , DD 等與 YY 宗有關的資料, 又是誰認定那些無關?

原作者可與他人:就其提出資料中的主、客觀因素予以:接納、否定、尊重、質疑、討
論,再由原作者決定是否採納。然其採納與否所涉及的主、客觀因素,他人可予以:接
納、否定、尊重、質疑、討論。

> 如果可以有 AA, BB, .... 乃至 ZZ 都可能與 XX 有關,
> 又如何證這些某甲都沒學過?

原作者可將某甲學過的法,就主、客觀因素與XX進行關連性的認定,他人可就此過程之
主、客觀因素予以:接納、否定、尊重、質疑、討論。甚至提出更多原作者所忽略的主
、客觀資料,試著推翻原作者的論述。

> 正如, 如何證明不存在於記錄的某甲真的沒學過ZZ提供的XX法?
> 也沒有學過 AA...ZZ 等法, 甚至更多與 XX 有關的法?

所以,若要比照「不存在記錄上的某丙」之例子,確實可以套用在「不存在記錄上的某
甲」身上;這時就要看看「原作者」要討論的是某甲?還是「不存在記錄上的某甲」?
對於原作者選擇討論對象的動機,他人可就其主、客觀因素,予以:接納、否定、尊重
、質疑、討論。

> 看看這類討論, 哪一些是依世尊所提依法依律的客觀因素.
> 哪一些又是個人的主觀因素.

所以,客觀因素方面是可以被他人主觀或客觀地:接納、否定、質疑、討論;而主觀因
素方面,我個人還是建議「主觀地予以尊重」。

另外,就「依世尊所提依法依律」主題而言,每個人對於「世尊」、「法」、「律」之
定義的提出,皆有其主、客觀因素,需要被接納、否定、尊重、質疑、討論。所以「依
世尊所提依法依律。」也不是「絕對的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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