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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avenchow (Heaven) 看板: Buddhism 標題: Re: 四依法與四大教法 時間: Thu Jun 25 12:24:03 2009 ※ 引述《clearbook@kkcity.com.tw ( )》之銘言: > ※ 引述《Heavenchow.bbs@cbs.ntu.edu.tw (Heaven)》之銘言: > > 問題在於若換了一匹馬, 他卻改口說, 嗯... 這個雖然也有血統 > > 只不過......... 標準又不同了. > > 比喻是把實例簡化來說明的方式, 只在例子上打轉或想找毛病, 會離題愈來愈遠的. > 這也是邏輯上的問題。如果以上所云:「嗯... 這個雖然也有血統只不過.........」 > 是跟血統證明有所連結的,而血統證明又是該員拿來作為判斷「馬會不會跑」的參考 > ,這就不能因此說他推翻:「會跑就是好馬的定義」而另立標準。 這還真是邏輯的問題了. 我並沒有說他推翻原來標準, 我是說他使用不同的標準. 或許他原來的標準沒有變, 只是他不斷地改變判斷的標準而已. > 站在客觀角度來說,關連性的有無是可以被討論的;不過,以主觀的角度來說,鐵定會有 > 各自表述的狀況發生,例如:馬匹的血統跟會不會跑到底有無關連?個人覺得:遇到這種 > 這是公婆都有理的狀況,除了尊重還是尊重。仔細想想,他人的主觀上的認定,對自身而 > 言確實就是「無關痛癢」。 比喻是為了簡化描述, 佛陀才說智者因喻而善得其解. 若比喻無法令人善得其解, 我們就對照回原來的情況. 就來個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是不是真有理? 大家自行判斷了. 一開始的情況是某人提出一個論點: 某甲沒有學過XX法,因此他有什麼立場評論YY宗的事物? 先說明一下,使用「某甲」這類用語,正是要努力做到依法不依人, 也就是若情況是成立的,則某甲代入任何人應該都成立。 這就像數學的代數,應該不用多加解釋。 於是有人試著舉出反證,舉出某乙、某丙等人也沒學XX法, 因此理論上應該可以套入「他有什麼立場評論YY宗的事物?」 在邏輯上,如果堅持這個公式是正確的,則應該同意某乙某丙乃至任何人都能套用。 這大概算是演繹法的應用。 反之,若舉的例子,是某人認為不能套用的,那就是打破了歸納法的原則, 即然找到了反例,依某人的慣用語,或許會說:「看來這種關連性不可一概而論」 如此問題就暫時結束了。 然而事實卻不然,他提出了新的標準「廣義的XX法」, 說明某乙沒學過XX法,但有學過「廣義的XX法」。 當別人舉出某甲也學過「廣義的XX法」, 標準再度變成「ZZ提供的XX法」。 但某丙也找不到有學過「ZZ提供的XX法」的證明, 於是又舉出「沒有記錄的事不一定表示沒有發生」。 以上我已經盡量濃縮,還略去了頭銜方面的討論了。 當然原作者可以說諸如「雖然我用了許多標準,但不等於我推翻原先的標準。」 原作者也可以說類似「這些標準都可以繼續討論、公說公有理、個人都有主觀...」 但這過程是在試著找答案?或是在為預設的答案找條件? 這種討論可以永遠下去,因為每個人都不同,在每個人身上都可以找到不同的特點。 說不定到最後,也試著去找「依人不依法」的支持論點,甚至「佛說的也不一定對」 也可以拿出來用。基於尊重個人的立場,真的是要怎麼做都可以, 只是最好想想,做這些真的是為了什麼? -- ◇ 若言下相應 即共論佛義 若實不相應 合掌令歡喜 ◇ ◇ 此宗本無諍 諍即失道意 執逆諍法門 自性入生死 ◇ ◇ 南無 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 護法韋馱尊天菩薩 ◇ 卍 歡迎光臨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 http://www.cbeta.org 卍 -- 卍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cbs.ntu.edu.tw> ◇ 南無護法韋馱尊天菩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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