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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蚊子殺得嗎?
發信站: KKCITY (Thu Apr 19 21:31:1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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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osen.bbs@cbs.ntu.edu.tw (adelailly)》之銘言:
>   世尊在經文中都有談到清潔環靜的問題, 否則
> 我們每一次的呼吸, 空氣中不曉得有多少的細菌
> , 那就原罪一輩子了 :)

殺蚊之問題於佛世已有,應先認識戒律所意指。

一.犯殺綱要:

明法比丘整理本文參考律藏比丘、比丘尼戒的四波羅夷法(滅擯,不
共住)即四根本戒,以及《優婆塞五戒相經》後,整理如下要素:

有犯殺戒相:

1. 對象是眾生 (注1)。
2. 認定是眾生。
3. 起殺心。
4. 有圖謀、行動 (注2)。
5. 彼眾生死。

無犯殺戒相:

1. 以為對方不是眾生。
2. 一切無殺心的誤殺。
3.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時殺。

注1:
眾生包括:所有有呼吸者、生物、有生命、所有補特伽羅(puggala,
數取趣,數度往返五趣輪迴者)、人(包括「似人」--受精卵在子宮
著床四十九日中、胎兒)、非人(即非人類,天龍八部,即天人(勝
過人間之果報)、龍(蛇類,有神力,能興雲雨)、夜叉(惡鬼)、
干闥婆(樂神,以香氣資養身體)、阿修羅(由瞋、慢、疑三因而生
)、迦樓羅(金翅鳥,以龍為食)、緊那羅(樂神,頭上有角)、摩
餱羅迦(樂神,大蟒神,人身蛇首))、聖者( Ariya,指證聖人果
位者)、非聖者。

注2:
1) 符合有「圖謀、行動」之殺罪,有以下各項:
2) 自手殺生,或對方因此墮死,或隔一段時間才死。
3) 唆教人去殺生,而自己在旁觀。
4) 遣使人殺生。遣使人去殺某人,或被遣者輾轉遣他人去殺。
5) 懸賞殺人,或唆使人懸賞殺人。
6) 自己勸人(眾生)去死,或教別人去勸人(眾生)去死,或寫書
、撰文勸死。
7) 給人毒藥或殺具,此人(眾生)因此自盡;或下毒在眼、耳、鼻
、身上、瘡中;或給墮胎藥;或以咒術殺生。

另外補充,當對像為非人或畜生,而符合犯殺戒相之時,依據《佛說
優婆塞五戒相經》:

「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若居士作方便欲殺非
人。而殺人者。犯小可悔罪......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
罪可悔......。」

是故,若殺畜生則應對治、應懺悔,此處與《五分律》、《四分律》
、《善見律毘婆沙》等律同說,而《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則更說
狂癡乃至重病者則為不用。

參考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 所著《八關齋戒》中所提到
犯殺有五個因素與明法比丘所整理略同:

1. 有情生物出現。
2. 知道是有情生物。
3. 殺意。
4. 殺的行動。
5. 該生物的死亡。

二.相關事故:

依據《十誦律》等處,有一父子於休息時,其子見蚊子來飲其父血,
憤而擊之,卻誤殺其父,佛語此子不得波羅夷及逆罪。

依據《毘奈耶》有聖者不持有驅蚊子物,而患痒並把搔不息,故佛制
可用驅蚊子物,然有人以寶物作柄,犛牛尾而為拂來使用,故佛又規
定用撚羊毛、麻作、細裂疊布、故破物及樹枝梢等五樣為驅蚊物。

以上兩處事故,可作為法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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