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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lzen (果任) 標題: Re: 金剛經三十二分詩偈 時間: 2012年 5月 2日 19:35:32 星期三 ※ 引述《chswpl (chswpl)》之銘言: > 金剛經三十二分詩偈 > 第一分 > 一時佛在舍衛國。衹陀樹給孤獨園。 > 樹云勝林園善施。眾千二百五十人。 > 乞食但資有餘身。敷座看破幻泡心。 > 混跡人間人不識。一道清光最清純。 > 第二分 > 發阿耨多羅心者。應云何住降伏心。 > 菩提不在降心住。應無所住降降心。 > 第三分 > 所有一切眾生相。我皆滅度令無餘。 > 無餘但教壽不住。一切眾生不滅度。 > 第四分 > 菩薩於法應無住。不著色聲香味觸。 > 若能如是無相施。福如虛空不可度。 > 第五分 > 凡所有相皆虛妄。不可身相見如來。 > 若於諸相見非相。一念淨信如來知。 > 第六分 > 若取法相非法相。一切有為法之圄。 > 法尚應捨何況非。知我說法如筏喻。 > 第七分 > 如如之法不可說。法法之如曷可得。 > 一切賢聖佛境界。皆以無為有差別。 > 第八分 > 所謂佛法非佛法。諸佛菩提此經出。 > 授持為說四句偈。其福勝彼七寶施。 > 第九分 > 實無入流出流者。乃至成就不成就。 > 無諍只向中心解。何妨往來行坐卧。 > 第十分 > 應無所住生其心。亦生莊嚴佛淨土。 > 恆河沙數恆河沙。須彌山王之大身。 > 第十一分 > 阿耨達池無熱惱。流出恆沙無量寶。 > 貧道家貧無長物。三千世界用布施。 > 第十二分 > 最上第一希有法。非取法相非非法。 > 所在之處即有佛。一切天人應供養。 > 第十三分 > 所有微塵非多數。三十二相非如來。 > 金剛般若波羅蜜。以是名字應奉持。 > 第十四分 > 不起身心人精進。身心都無忍辱仙。 > 見闇自是人無目。生無住心道眼明。 > 第十五分 > 初中後分麗日照。晝夜六時未曾絕。 > 布施等身恆河沙。如是百千萬億劫。 > 第十六分 > 慧日普照無闇冥。眾生罪業若霜露。 > 無盡功德云何得。以今世人輕賤故。 > 第十七分 > 發阿耨多羅心者。當生如是菩提心。 > 滅度一切眾生已。無一眾生實滅度。 > 第十八分 > 一恆河中所有沙。有如是沙等恆河。 > 是恆沙數佛世界。如來佛眼悉見知。 > 第十九分 > 過去之心不可得。現在之心不可得。 > 未來之心不可得。以是因緣福德多。 > 第二十分 > 色身一一相具足。猶如貧子得其母。 > 耳聲鼻香舌鹹醋。甜者甜兮苦者苦。 > 第二十一分 > 無法可說是說法。香巖銜枝樹上掛。 > 祖師無端上樹也。樹下致將一問來。 > 第二十二分 > 從緣生者假名有。不從緣者始終堅。 > 阿耨多羅尚須擯。那留性空及假名。 > 第二十三分 > 堪笑禪家存公平。世緣潦倒參得親。 > 所言善法非善法。非善法處得菩提。 > 第二十四分 > 七寶山王頓眉睫。一擊不是性躁漢。 > 人間偏私太茫茫。青天白日與君看。 > 第二十五分 > 度生不曾餧驢馬。豆芽生時透水沙。 > 如來有我即非我。凡夫無我見如來。 > 第二十六分 > 不以色見我。莫以聲求我。 > 應觀法界性。即是諸佛身。 > 第二十七分 > 色身一一相具足。於法不應說斷滅。 > 舉足跨過毗盧頂。問爾踏破多少鞋。 > 第二十八分 > 以忍方便淨無垢。莊嚴剎海微妙色。 > 三聖推僧寶壽打。瞎卻鎮州一城人。 > 第二十九分 > 若言來去住坐臥。是人不解佛說義。 > 萬法歸一一何處。羚羊挂角無踪跡。 > 第三十分 > 三千世界碎為塵。是微塵眾寧多不。 > 一塵再析百分無。摩訶衍那始勝出。 > 第三十一分 > 喻如大火聚。四面不可取。 > 出有無四句。是真四句義。 > 第三十二分 > 諸和合所為。如星翳燈幻。 > 露泡夢電雲。應作如是觀。 請問這「金剛經三十二分詩偈」是那裡蹦出來的? -- ※ Origin: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cbs.ntu.edu.tw> ◆ From: !111.251.154.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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