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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lzen (果任)
標題: Re: 金剛經三十二分詩偈
時間: 2012年 5月 2日 19:35:32 星期三

※ 引述《chswpl (chswpl)》之銘言:
> 金剛經三十二分詩偈
> 第一分
> 一時佛在舍衛國。衹陀樹給孤獨園。
> 樹云勝林園善施。眾千二百五十人。
> 乞食但資有餘身。敷座看破幻泡心。
> 混跡人間人不識。一道清光最清純。
> 第二分
> 發阿耨多羅心者。應云何住降伏心。
> 菩提不在降心住。應無所住降降心。
> 第三分
> 所有一切眾生相。我皆滅度令無餘。
> 無餘但教壽不住。一切眾生不滅度。
> 第四分
> 菩薩於法應無住。不著色聲香味觸。
> 若能如是無相施。福如虛空不可度。
> 第五分
> 凡所有相皆虛妄。不可身相見如來。
> 若於諸相見非相。一念淨信如來知。
> 第六分
> 若取法相非法相。一切有為法之圄。
> 法尚應捨何況非。知我說法如筏喻。
> 第七分
> 如如之法不可說。法法之如曷可得。
> 一切賢聖佛境界。皆以無為有差別。
> 第八分
> 所謂佛法非佛法。諸佛菩提此經出。
> 授持為說四句偈。其福勝彼七寶施。
> 第九分
> 實無入流出流者。乃至成就不成就。
> 無諍只向中心解。何妨往來行坐卧。
> 第十分
> 應無所住生其心。亦生莊嚴佛淨土。
> 恆河沙數恆河沙。須彌山王之大身。
> 第十一分
> 阿耨達池無熱惱。流出恆沙無量寶。
> 貧道家貧無長物。三千世界用布施。
> 第十二分
> 最上第一希有法。非取法相非非法。
> 所在之處即有佛。一切天人應供養。
> 第十三分
> 所有微塵非多數。三十二相非如來。
> 金剛般若波羅蜜。以是名字應奉持。
> 第十四分
> 不起身心人精進。身心都無忍辱仙。
> 見闇自是人無目。生無住心道眼明。
> 第十五分
> 初中後分麗日照。晝夜六時未曾絕。
> 布施等身恆河沙。如是百千萬億劫。
> 第十六分
> 慧日普照無闇冥。眾生罪業若霜露。
> 無盡功德云何得。以今世人輕賤故。
> 第十七分
> 發阿耨多羅心者。當生如是菩提心。
> 滅度一切眾生已。無一眾生實滅度。
> 第十八分
> 一恆河中所有沙。有如是沙等恆河。
> 是恆沙數佛世界。如來佛眼悉見知。
> 第十九分
> 過去之心不可得。現在之心不可得。
> 未來之心不可得。以是因緣福德多。
> 第二十分
> 色身一一相具足。猶如貧子得其母。
> 耳聲鼻香舌鹹醋。甜者甜兮苦者苦。
> 第二十一分
> 無法可說是說法。香巖銜枝樹上掛。
> 祖師無端上樹也。樹下致將一問來。
> 第二十二分
> 從緣生者假名有。不從緣者始終堅。
> 阿耨多羅尚須擯。那留性空及假名。
> 第二十三分
> 堪笑禪家存公平。世緣潦倒參得親。
> 所言善法非善法。非善法處得菩提。
> 第二十四分
> 七寶山王頓眉睫。一擊不是性躁漢。
> 人間偏私太茫茫。青天白日與君看。
> 第二十五分
> 度生不曾餧驢馬。豆芽生時透水沙。
> 如來有我即非我。凡夫無我見如來。
> 第二十六分
> 不以色見我。莫以聲求我。
> 應觀法界性。即是諸佛身。
> 第二十七分
> 色身一一相具足。於法不應說斷滅。
> 舉足跨過毗盧頂。問爾踏破多少鞋。
> 第二十八分
> 以忍方便淨無垢。莊嚴剎海微妙色。
> 三聖推僧寶壽打。瞎卻鎮州一城人。
> 第二十九分
> 若言來去住坐臥。是人不解佛說義。
> 萬法歸一一何處。羚羊挂角無踪跡。
> 第三十分
> 三千世界碎為塵。是微塵眾寧多不。
> 一塵再析百分無。摩訶衍那始勝出。
> 第三十一分
> 喻如大火聚。四面不可取。
> 出有無四句。是真四句義。
> 第三十二分
> 諸和合所為。如星翳燈幻。
> 露泡夢電雲。應作如是觀。


請問這「金剛經三十二分詩偈」是那裡蹦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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